去年云南废止11件地方法规

27.01.2016  08:54

    昨日获悉,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省的地方性法规14件,批准5件昆明市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及时调整5年立法规划和2015年度立法项目,积极适应云南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稳步推进立法工作,为云南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省的地方性法规14件、废止11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和修订单行条例10件,批准5件昆明市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在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废止经纪人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修改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要求,着眼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修订了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加强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立法,制定了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制定了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规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重视民族立法和中心城市立法,批准制定和修改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残疾人保障条例,突出提升城市竞争力、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支持中心城市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为云南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一年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严格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1人(次),其中任命副省长2人;决定接受1人辞去常委会副主任职务;2人辞去副省长职务;1人辞去省检察院检察长职务,5人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同时,依法罢免1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终止17名省人大代表资格,许可对4名省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

编辑:孙瑞婷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