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地滑面点师摔骨折 用工单位被判赔4.1万元

21.10.2014  11:42

  在昆明一家宾馆工作的面点师符某,因为厨房地滑重重摔了一跤,导致左手桡骨骨折,达十级伤残。事发后,符某摔倒受伤被鉴定为工伤事故,仲裁委裁决用工单位赔偿符某4.3万元,可用工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昆明市中院二审判令宾馆赔偿符某各种损失4.1万余元。

   摔成十级伤残

  符某老家在宣威,她通过应聘到昆明某宾馆担任面点师,双方约定工作期限为3年,从2012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4日,试用期3个月。

  2012年5月的一天,符某正在宾馆厨房做事,由于地滑,她重重地摔倒在地,导致左手桡骨骨折。事发后,宾馆派人及时将符某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600多元。

  出院后,符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她为此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昆明市人社局认定符某受伤属于工伤。但事发后符某才得知,所在单位根本没有为她购买过工伤保险。因此,符某向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宾馆赔偿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5万余元。

   仲裁委裁决宾馆赔4.3万元

  随后,盘龙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宾馆赔偿符某各种损失4.3万余元。宾馆不服向盘龙区法院提起诉讼。宾馆方面提出,之所以没有为符某缴纳工伤保险,是因为符某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盘龙区法院一审本案后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符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所以要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符某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盘龙区法院判令宾馆支付符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宾馆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昆明市中院审理本案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宾馆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