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受贿案在红河中院开庭

15.05.2015  08:17

被告人林耘埜

被告人林耘埜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钟旭 岳万青)“这些年,我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法律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我的贪欲占了上风,我存在着不正确的攀比心理和侥幸心理,我把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异化成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我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我给组织抹了黑,我蜕化变质成为了犯罪分子。……感谢今天的法庭,让我能够充分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今天的庭审,使我进一步认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我又是一次深刻的教育,自从检察机关对我采取强制措施以来,我常常反省自己的罪过。我深深体会到,反腐败确实大得人心,非抓不可……”5月14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庭审中,被告人林耘埜作最后陈述时说。

5月14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为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审判人员于该案开庭审理前讯问了被告人,并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对回避、是否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整理了案件争点。

林耘埜,1958年生,福建莆田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党组副书记,曾任云南省文山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委常委、州委组织部部长,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等职。

2014年8月5日,林耘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红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该案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耘埜犯滥用职权、受贿两罪。

检察机关指控,林耘埜犯滥用职权罪。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林耘埜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转让文山州某钨矿采矿权、违规审批转让玉溪市某铅锌矿探矿权、违规审批变更玉溪市某铅锌矿探矿权勘查矿种为磷矿,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林耘埜犯受贿罪。2007年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林耘埜先后利用担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分别通过索取、为他人谋取利益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先后多次收受袁加开、李玉峰、李晓明等17人给予的金条、手表、现金等财物。其中,现金人民币及按人民币折算的财物价值共计2196.6458万元,现金港币及按港币折算的财物价值共计79.66283万元,现金美元共计7万元。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林耘埜的受贿事实系其因涉嫌犯罪被调查后主动供述;同时,林耘埜还揭发了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耘埜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索取、为他人谋利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耘埜具有自首情节,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林耘埜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大部分事实无异议,控辩双方对部分指控事实和定罪、量刑展开了辩论。

本案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诉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林耘埜着便服出庭受审。被告人林耘埜被相关部门带走调查、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新闻信息,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本案的庭审、宣判等审判环节也将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予以报道,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本案由于案件重大,控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将经过充分合议后择日宣判。

红河州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各部门干部观摩庭审,接受警示教育。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领导干部近百人参与旁听。为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带头办案制度,本案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才学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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