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通知

04.01.2017  13:42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 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司法局:
    为推进法律援助事业改革发展,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5〕2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号) 精神,现就我省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开展法律援助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政社分开等相关改革工作,通过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建立制度,努力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法律援助服务需求。
    各地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在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基础上,提倡、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积极主动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为广大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根据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相关支出预算要求,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及程序,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力量。
    (三)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原则。注重结合当地社会力量发展和服务需求情况,突出重点选择法律援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开展试点推广工作。准确把握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及特点,充分发挥政府指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
    (四)强化监管、注重实效原则。加强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绩效管理,推动和监督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持续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
    (五)推动创新、完善制度原则。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积极创新,大胆探索。结合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任务,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注重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推进和完善我省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制度体系。
    二、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包括: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分别计算。
    2、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类法律援助案件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6)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7)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8)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9)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10)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的;
      (11)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涉法涉诉等涉及民生的案件;
    (12)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3)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它事项。
    各地可将上述案件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内容,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只将部分案件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内容。适宜以人民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以及其它事实清楚、案情和诉求相对简单且无需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案件原则上不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内容。未实行政府购买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办理、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仍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法律援助接待咨询服务
    1、12348法律援助热线、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咨询接待服务;
    2、人民法院、看守所等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接待服务;
    3、派驻信访机构及其它党政群团接访服务;
    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服务等。
    (三)法律援助宣传、培训及其它与法律援助服务有关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的政府购买法律援助公益岗位。
    三、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承接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承接主体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对承接主体还应具备的其它具体资质条件,可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为保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和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的正常进行,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承接主体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承接省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且所内专职律师人数不少于10人;承接州、市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且所内专职律师人数不少于5人;承接县、市、区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且所内专兼职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购买程序
    建立以确定项目、公开信息、选择承接、签订合同、履约管理、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流程。
    (一)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目录,结合同级政府工作部署要求、部门预算安排以及本单位实际,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税费成本等因素,编制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力量对购买主体报送的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预算及具体项目统一审核确定。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和接待咨询服务不宜将单个案件或者单次服务作为政府购买项目的,应当确定一个时间阶段内的服务作为项目来实施政府购买。
    (二)公开信息。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审核确定后,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规定,在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选择承接。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的购买内容与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承接省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一般应不少于5家;承接州、市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一般应不少于3家;承接县、市、区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一般应不少于2家。
      选择承接主体时要着重考虑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避免单纯以低价选取。对办理案件多、服务质量高、受到受援人好评的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选取。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合同,明确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者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应结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详细约定承接主体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关承办人员安排、办案程序和实体内容、案件办理情况通报与报告、立卷材料提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并与现行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一致。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拟定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补贴标准时,案件办理、法律援助律师值班的补贴标准可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13〕424号)并综合其它因素确定;法律援助宣传、培训及其它与法律援助服务有关的事项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服务价格。
    (五)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跟踪、掌握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情况,根据实际需求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服务项目任务按时完成,保证服务质量、数量和效果。
对于纳入政府购买程序的法律援助服务事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进行条件审查与工作监管。
    (六)资金支付。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认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合同约定不予支付补贴或者服务报酬:
    1、承接主体或者承办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2、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其它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的;
    3、办理案件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4、承接主体所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其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七)绩效评价。司法行政应委托其他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评价。作为购买主体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应区分不同类型法律援助案件设置评价指标,以第三方同行评估案件质量为重要内容,综合评估承接主体的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是一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新的工作,是全面深化法律援助改革发展的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地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点考虑、优先安排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接待咨询服务、法律援助宣传及培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佳效益。要根据时间安排确定项目、公开信息、选择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等工作,确保如期进入合同履行阶段。签订合同的样本可参照《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下发<云南省法律援助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通知》(云司通〔2016〕37号)。
    (三)强化保障、严格监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支持保障,加强工作监督管理,加强过程跟踪。要重点做好对承接主体资格、服务人员资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资金支付等的审查监管,严禁层层转包和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同等条件下因承接主体不同交付案件时搞区别对待。对任何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及时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注重总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良好工作氛围。要建立健全工作统计分析制度,对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内容、数量、质量、效果、群众满意度以及资金来源、资金支出情况、资金缺口状况等进行科学统计分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共同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