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党组发〔2014〕42号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08.10.2014  13:23

云环党组发〔2014〕42号 

  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滇中产业聚焦区(新区)分局: 

现将《中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 

                                                            2014年9月9日 

   中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的相关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是中央和省委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环境保护厅党组对环境保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体责任,厅党组和党组成员(厅领导)要坚决贯彻中央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业务、党务两手抓、两手硬,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条  厅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不懈抓好主体责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不断丰富落实主体责任的内涵,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全力支持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以下简称驻厅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是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厅党组主体责任要与驻厅纪检组监督责任紧密结合,使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辅相成,形成强大合力。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厅党组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全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各项环境保护业务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第六条  厅党组书记是厅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厅党组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厅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切实抓好分管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做到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非中共党员的厅领导对分管处室(单位)的廉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厅党组书记对非中共党员厅领导分管的处室(单位)党风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厅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环保业务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明确责任和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党组及其成员(厅领导)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工作,防止和杜绝主体虚置、责任空转。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厅党组主体责任包括党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责任以及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检查、考核、报告、保障等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十条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一)厅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紧密结合环保业务工作,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部署年度工作时,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二)根据中央、省委的部署和要求,厅党组要结合工作实际,完善环境保护厅管理机制、监督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有效措施,加大制约力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确保权力规范行使、阳光运行。 

(三)厅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厅党组书记听取和检查党组成员(厅领导)所分管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结合实际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党组成员(厅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问题。 

(四)每年召开全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总结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部署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分解责任。 

(五)定期在厅党组书记、厅领导、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之间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六)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厅党组要特别重视和加强自身的党风廉政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亲自上1次廉政党课;坚持每年对新提拔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廉政考核和廉政谈话。指导直属机关党委每年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 

(七)厅党组成员(厅领导)要不定期组织分管处室(单位)的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督促分管处室(单位)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抓好廉政教育。 

第十一条  树立清正廉洁用干部的用人导向,切实选好用好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厅党组要把管好干部的党风廉政动向放在突出位置,承担好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动态跟踪干部的思想状况、作风情况和廉洁自律表现。 

(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坚持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公示等程序,切实做到程序不倒置、不空转,并由驻厅纪检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认真解决违规干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突出问题。 

(三)厅党组动议干部任免事项,应首先考虑干部的廉政情况,征求驻厅纪检组意见,分管厅领导和纪检组长应就动议人选的廉政情况发表意见。 

(四)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五)对廉政和作风方面存在问题且影响使用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或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进入考察程序后接到反映廉政问题的,应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程序。 

(六)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任用干部,在公示结束后,须经厅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厅领导或纪检组长进行廉政谈话,方法见《省环境保护厅廉政谈话制度》。经廉政谈话后再予任命。 

第十二条  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积极维护群众权益。 

(一)厅党组和党组成员(厅领导)对作风建设要坚持以上率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模范践行群众路线,带头树立良好作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杜绝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为全体干部树立良好榜样。 

(二)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规定,厅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县处级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乡科级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面对面听取和解决群众的环境信访问题。 

(三)每年排查2次管辖范围内的疑难复杂环境信访诉求,建立党组成员(厅领导)信访包案制度,要做到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四)认真贯彻《云南省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厅级干部每年住村2-7天,处级干部每年住村3-10天。 

(五)认真贯彻《云南省干部随机调研制度》,厅级领导干部每年开展随机调研不少于4次,处级领导干部应当经常深入基层开展随机调研。 

(六)认真执行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将联系、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等情况,作为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抓好《中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云南省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厅权力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互相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认真抓好制度建设和执行,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编好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二)推行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环保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厅党组成员(厅领导)要及时分析研判分管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督促分管处室(单位)针对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的重点环节,不断完善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防控措施,确保每一项职能权力可操作、可倒查、可追究;将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督。 

(三)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厅党组书记(厅长)向省纪委全会述廉,其他厅级干部在省委考核时书面述廉;机关处长(主任)在全厅干部大会上述廉;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结合年度检查考核在干部职工大会上述廉,班子成员在年度检查考核时书面述廉,述廉内容要紧扣廉洁自律情况,不得以述职代替述廉。 

(四)建立党组成员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推行厅党组班子成员约谈领导干部制度,听取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五)认真贯彻《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以及厅党组实施细则的行为,应点名道姓曝光,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六)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防止组织程序空转。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比例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  厅党组应当领导和支持驻厅纪检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违纪法案件。 

(一)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组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 

(二)厅党组(厅领导)收到检举、控告材料,要及时转驻厅纪检组或直属机关纪委处理。针对同一单位、同一内容重复收到的检举、控告材料,且反映情况重大的,分管厅领导要及时向党组书记反映相关情况。 

(三)厅党组要及时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腐败案件高发性、领域性等突出特征的分析研判。 

(四)厅党组成员(厅领导)对分管处室(单位)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要进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启动相关领导责任追究程序,对未能落实好主体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追究。 

(五)优化执纪执法环境,不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不得利用职权影响驻厅纪检组办案,防止执纪执法干部受到不法侵害,关心支持执纪执法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厅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进一步发挥廉洁自律引领示范教育作用。 

(一)厅党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和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二)厅党组和党组成员(厅领导)要以身作则,对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高标准、严要求,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遵守“四大纪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三)厅党组和党组成员(厅领导)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以及厅党组实施细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公开透明行使权力,带头坚决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意见》,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细化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领导干部生活保障制度;坚决整治多处占用或者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着力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六条  年末召开厅党组专题会议,认真回顾、检查、总结厅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廉政责任)的情况,分析查找、部署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厅党组书记对党组成员(厅领导)履行主体责任(廉政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主体责任(廉政责任)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批评、纠正。 

第十八条  党组成员(厅领导)每年要写出述廉报告,专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廉政责任)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九条  厅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与监督。检查考核方法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厅党组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充分运用检查考核结果,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作为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厅党组成员(厅领导)违反本实施细则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分管处室(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二)对分管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力,明令禁止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只管事、不管人、对干部疏于监督管理的; 

(四)对分管处室(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知而不报、知而不查,甚至压案隐瞒的; 

(五)在有关案件查处中,发现对曾经暴露出的苗头性问题不过问、不制止的; 

(六)对分管处室(单位)执行财经纪律监督不严、甚至纵容包庇其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干部“带病”使用的; 

(八)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九)分管处室(单位)在年度检查考核时,有一个及以上单位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有三个及以上单位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或者有一个单位连续两年及以上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厅党组成员(厅领导)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情节严重的,厅党组应当如实向省委、省纪委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机关各处(室)以及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处(室)、本单位落实措施,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的相关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化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规制度,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的部署,结合环保部门工作实际,现就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任务,落实“三转”要求,把握职能定位,聚焦主业主责,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和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真正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纪规范监督。围绕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主要精力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认真把握政策,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做到实事求是、监督有据、工作合规。 

2.坚持监督领域全面覆盖。坚持监督检查全覆盖、监督节点全覆盖、监督领域全覆盖、监督对象全覆盖,增强监督的计划性、规范性,确保监督无死角,不留“空白点”。   

3.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否存在“四风”问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遵守组织纪律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别是“三重一大”决策情况,重要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违纪违法情况,等作为监督的重中之重。 

4.坚持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加强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大函询、诫勉谈话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早提醒、早批评、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5.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经常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监督实效。结合驻在部门实际,不断强化监督手段,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   

6.坚持严肃问责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致使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实行  “一案双查”,从严进行问责。 

二、监督内容和主要责任 

(一)监督对象 

1.环境保护厅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2.厅机关和派出机构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3.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4.厅机关和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其他重要岗位党员干部。 

(二)监督内容和职责 

1.加强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大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2.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监督检查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选拔任用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廉洁自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3.加强对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监督环境行政审批、环境行政评审、环保资金项目分配、物资(设备)采购、环境执法和干部人事等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 

4.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情况,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指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规定落实到位。 

5.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认真处理群众信访举报,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和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倒查失职渎职背后的腐败问题。 

6.督促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每半年一次向驻厅纪检组报告工作、定期述职述廉、约谈汇报等制度,深入了解各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抓好落实。 

三、监督途径和主要方式 

(一)日常式监督 

通过了解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参加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每年向省纪委报告一次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提醒式监督 

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廉洁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个别谈话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专题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等措施,或者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三)参与式监督 

1.通过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2.通过民主生活会前收集和听取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意见、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了解党组及其成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党组民主生活会质量进行监督。 

(四)跟踪式监督 

了解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在用车、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并向省纪委报告。对厅党组管理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等相关情况,根据省纪委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进行了解或抽查。 

(五)督查式监督 

通过组织专项检查或者开展专项深度调研等形式,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及环保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相关工作的监督。 

(六)联合式监督 

通过会同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参加厅机关和直属属单位民主生活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察等,了解相关情况,加强监督工作。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 

(一)通气协调制度 

1.加强与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开展专项调研、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等工作,建立统一协调、衔接顺畅、主动配合的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2.健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相关工作。处级领导干部任免或调动,应提前向驻厅纪检组通报相关情况。 

3.加强与直属单位特别是所属纪委(纪检干部)等的协调联系,建立信息沟通制度,拓宽监督渠道。 

(二)述职述廉制度 

1.由厅党组部署,会同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听取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情况的报告。 

2.由分管厅领导牵头,会同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考核和测评,对考核和测评中群众有不良反映的,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核查。 

(三)谈话函询制度 

1.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对所在单位或个人出现廉政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谈话,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2.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应当不定期与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厅领导应当根据需要,与分管的机关处(室)处级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四)案件查办与信访处理制度 

1.对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批准的立案件和厅党组会议认为需要立案的初核件进行立案调查,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纪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2.加大对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力度,坚决打击和遏制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并指名道姓通报曝光。 

3.信访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种分类办理。及时报告驻在部门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件,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重发挥审计人员的作用,加强沟通合作,增强案件线索的排查分析力度。 

(六)完善纪检监察队伍自身教育管理监督机制 

1.聚焦主业主责。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理清工作思路,落实“三转”要求,牢记职责使命,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2.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带头纠正“四风”,强化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意识,严格落实办案工作规则、程序和安全保密要求,合理摆布力量,提高履职能力。 

3.坚持正人先正己。监督者首先接受监督,防止出现“灯下黑”。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带头严格自律,以良好的作风树立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