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购买专业化科技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01.03.2016  18:30

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科技厅购买专业化科技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2月26日     

 

 

云南省科技厅购买专业化科技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建立公共科技服务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供给机制,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专业化科技服务购买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云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是本办法规定的购买专业化科技服务的主体。

  第三条 承接省科技厅购买专业化科技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成为承接主体,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四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资质;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的良好记录;

  (七)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八)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购买专业化科技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性、专业化科技服务,主要包括行政职能以外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事项。省科技厅职能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应当直接提供的服务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除外。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制定实施目录,明确购买专业化科技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绩效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购买专业化科技服务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编制购买计划。省科技厅结合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年度工作实际等,提出购买需求,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起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公示购买信息。省科技厅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后,主动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确定购买方式。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的主体根据采购项目要求,申请承接服务。省科技厅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承接主体发育程度低)的购买事项,可采取特许经营、委托、战略合作、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方式实施购买,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并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与购买方式确定后,省科技厅在发布中标或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承接主体签订承接专业化科技服务合同,明确承接专业化科技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合同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完成购买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省科技厅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八条 购买专业化科技服务所需资金从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支出的,由省科技厅依据购买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第九条 承接主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与省科技厅保持工作联系并接受业务指导,及时沟通反馈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工作,并保证服务的专业性和公平性,严禁转包行为。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规定,确保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要建立购买服务台账,接受和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要加强自身监督,制定相关行为规范、自律规定等,在接受委托、安排工作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服务工作结束后,承接主体应向省科技厅出具《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专业化科技服务工作背景、准备工作、实施步骤、完成成果、工作总结、专家介绍、工作文件等部分。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对服务涉及的项目(单位)情况和数据资料有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责任。相关重要资料须按规定交还省科技厅归档管理,并做好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的单独建档管理工作,妥善保管,非经省科技厅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督促项目承接主体严格履行购买合同,按时按质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购买专业化科技服务的财政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全面全程公开购买专业化科技服务的有关信息,做到信息透明化,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购买专业化科技服务的绩效评价工作,可由省科技厅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范围包括省科技厅购买专业化科技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承接主体的服务绩效等。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工作人员在购买服务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省科技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违反政府采购、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违规操作的,由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其承接专业化科技服务资格、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合同协议的,应当依据合同协议承担相应责任,省科技厅可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采购资金。承接主体的工作人员在科技管理服务工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所在主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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