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2.12.2015  11:25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预〔2015〕295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健全完善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新机制,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3日

 

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界定管理范围和内容,明确管理程序和方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政治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发〔2014〕28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之中,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预算绩效跟踪管理、预算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是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资金。

第四条  省级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实施事前编制绩效目标、事中绩效跟踪和评价、事后结果运用和绩效考核的全过程管理。

(二)分类推进原则。预算绩效管理由省财政厅、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三)绩效相关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产出绩效进行,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四)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基础数据要准确,相关信息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操作规程等。

(二)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

(四)开展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管理工作。

(五)指导部门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

(六)建立和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

(七)对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考核。

(八)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六条  预算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等。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州(市)归口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编制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四)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下达。

(五)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省财政厅。

(六)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部门预算管理。

(七)研究并建立本行业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八)接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考核。

(九)按规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接受各方监督。

(十)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本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七条  预算单位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编制本单位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三)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单位预算管理。

(五)接受主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

(六)按规定公开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接受各方监督。

(七)按规定向预算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批复、调整。

        第九条  绩效目标管理遵循重点突出、逐步拓展、全面推开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所有申请预算资金的项目都必须按要求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从2016年起,省财政厅每年选取1/3的部门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试点,3年内覆盖所有部门。

(三)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时,要同时编制与之相对应的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

第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相应的绩效目标。

(一)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应根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一步分解细化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3—6个的绩效指标,并确定绩效指标类型、细化绩效指标内容、明确绩效标准。

(二)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事项以及部门职能职责,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三)编制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部门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改革发展需求,在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规划时,编制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四)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五)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编制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进行审核。

(一)部门审核机制。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二)财政审核机制。省财政厅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部门应进行调整或修改。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批复。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省财政厅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预算绩效目标。预算主管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一并批复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调整。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预算绩效跟踪和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部门绩效跟踪和自评情况,选取重大、民生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跟踪和绩效再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跟踪。预算绩效跟踪按照实施跟踪主体分为部门绩效跟踪和省财政厅重点绩效跟踪。

(一)预算执行中,部门应围绕预期绩效目标,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省财政厅选取省委、省政府决定的部分重大项目、上一年度绩效跟踪后需要继续跟进的项目,围绕预期绩效目标进行重点绩效跟踪,并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绩效跟踪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预算绩效评价按照实施评价主体分为部门自评和省财政厅再评价。

(一)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和预算项目实施完成后,部门应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绩效自评,并形成相应部门自评报告,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备案。未纳入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试点的部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次性项目和重点项目均要纳入年度自评范围,对延续性项目每年至少选取1/3进行评价,确保3年内将本部门延续性项目滚动评价一遍。

(二)省财政厅在部门自评基础上,按照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对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同时选取部分部门整体支出和重点项目等进行再评价。

(三)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跨年度的项目也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反馈运用机制。省财政厅和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绩效管理结果,按要求通报省人大或审计、监察等部门,并依据结果严格预算管理。

(一)跟踪和评价结果达到“”以上的项目,可继续支持。

(二)跟踪和评价结果为“”的项目,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考虑从紧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经督促未整改的项目,省财政厅应及时停拨、冻结额度资金,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收回未整改到位的资金。

(三)跟踪和评价结果为“”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省财政厅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科学规范的原则,将部门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资金安排和部门次年预算编制相结合,并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部门整改机制。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部门工作效率。要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机制。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省财政厅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检查,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机制。省财政厅要对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机制。省财政厅和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除涉密内容外,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逐步拓展预算绩效管理内容,并另行制定出台有关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相关配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