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宽寿副主任在2015年全省卫生计生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上的讲话

28.02.2015  18:08

张宽寿

2015年2月11日

 

根据会议安排,我将2014年政法、医改、医政医管、新农合和基层卫生工作情况作简要报告,并就2015年工作重点提出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2014年主要工作

(一)较好完成各项医改任务。 认真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做好与省医改办、相关厅局、各州(市)和委内部协调沟通工作,较好完成了我委牵头的29项医改任务;继续做好禄丰县和祥云县新农合按疾病诊断组付费改革试点工作。

(二)扎实做好卫生计生法制工作。 一是 组织编写《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解读》,推进全省卫生系统依法治省工作并纳入年终考核; 二是 稳步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拟制了《云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完成贯彻实施的培训工作; 三是 较好完成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理工作,及时下发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四是 做好《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立法修订工作,送审稿已按立法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组织起草了《云南省献血条例》,配合省法制办召开了专家论证会; 五是 筹建“云南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 六是 认真组织开展卫生年度责任目标考评、迎检和年中督导工作。

(三)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拟制《云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及《指导意见》、《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等配套文件,新增29个共41个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稳步推进;出台《云南省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并积极开展推进工作,联合省财政对395个试点乡镇每个补助20万元。

(四)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参合人数和参合率分别达3304.53万人和98.61%,均创历史新高。参合人数比2013年净增54.08万人;筹资水平达380元,住院补偿封顶线达10万元以上;继续做好省政府惠民实事的新农合资金保障工作;除怒江以外的各州(市)均采取购买商业保险或新农合管理机构经办模式开展大病二次补偿,有效避免患大病群众因病返贫致贫,深受参合群众好评。政策范围内补偿比达76.49%,实际补偿比为63.57%;115个县推行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加强监管,取消16家民营医院新农合定点资格,对124家给予黄牌警告,扣罚资金279.64万元,处理责任人118人。

(五)扎实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支持265所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备建设;建立村卫生室“一村一档”动态数据库;全省乡镇卫生院比2009年增编11272名,村医增962人;培训农村卫生人员17450人次,下派1794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员到县、乡医疗机构,招聘460名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大力推进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改革,人均工资由每年24923元增加至30558元;村医平均月收入较2013年增长13.42%;66个县(市、区)开展村医签约服务试点工作,签约农户187.87万户592.42万人。

(六)社区卫生工作有序推进。 继续开展人员培训、专家进社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等工作,下派专家164人次,组织完成439名主任、1593名专业人员培训。

(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效明显。 强化“一人一档”健康档案管理;推广镇康县“整体推进、夯实基础、狠抓落实、精细管理”工作经验;与省财政厅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核算办法,解决基层工作中面临的资金使用难问题;组织完成年中督导和年末考核,首次引入第三方绩效考核,接受国家考核并取得全国第四名的好成绩;圆满完成省政协主席督办的重点提案调研和答复工作。

(八)认真实施省政府惠民实事。 圆满完成“光明工程”和贫困尿毒症患者救治任务,为6.5万例白内障患者进行复明手术,完成全年任务量的159%,组织全国防盲专家对三年“光明工程”进行终期评估;完成7310例贫困尿毒症患者治疗救助,超过预定目标。

(九)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 圆满完成“3.01”暴恐事件、“8.03”鲁甸地震、“10.07”景谷地震医疗救治工作,整个医疗救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最大限度降低了伤员致死率和致残率;出台《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并有序开展工作;完成第二届南博会等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积极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的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十)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一是 拟制《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获批; 二是 组织医师资格考试,积极向国家反映云南实际情况,推动执业医师考试制度改革并争取有利于我省考生的政策。办理医师多点执业4750人次; 三是 完成2013年度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2014年度专项资金评审和管理工作; 四是 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范围和重点延伸到基层医疗机构,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同级检查互认258家,开展临床路径管理244家。新组建5个质控中心,开展专科护士培训700人,665个优质护理服务病区(房)验收合格; 五是 对云南昆明血液中心等8家中心血站进行设备装备建设。

  ( 十一)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持续推进。 实施了上海24所三级医院对口帮扶云南省24所医院、省内31所综合医院对口支援123所县医院。选派370名县级骨干医师赴上海和省内三级医院开展为期一年的“一对一”跟师学习。开展了三期150人的“走进西部”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工作。

(十二)“平安医院”创建扎实推动。 开展为期1年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及时处理了玉龙县、石林县聚集和停诊事件,妥善解决43件特殊疑难信访案件,召开了全省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视频会议;负责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推进小组工作,目前,医责险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正有序推进。

二、2015年工作安排

(一)认真履行医改综合协调职责。 继续做好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工作,协调有关处室及时研究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医改工作任务。

(二)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一是 根据国家安排部署,及时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切实落实政府责任,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优化公立医院规划布局,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等任务为重点,逐步实现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发展可持续性; 二是 鼓励扩大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三是 进一步完善按诊断组付费(DRGs)的改革方案,在更大范围内推开DRGs改革试点。

    (三)继续做好各项卫生计生法制工作。 配合省人大做好《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在省人大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做好《云南省献血条例》的有关立法工作;继续做好网上行政审批建设项目工作,将全部行政审批项目归口到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和回复,规范统一行政审批流程,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指导工作;确定2015年卫生计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并组织实施。进一步做好卫生计生标准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制度建设;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导,着力解决征收难和进一步规范使用问题。

(四)继续扎实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 重点解决筹资机制不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监管尚需加强、支付方式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使我省新农合工作形成参合稳定、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保障到位、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是 巩固新农合参合率。2015年参合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47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人均380元,农村居民个人缴费90元; 二是 进一步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制定2015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重点提高保障水平,适当提高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不低于12万元,统筹区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75%以上,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60%; 三是 认真总结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经验,把握好政策尺度,采取多模式全面推进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防止参合群众“因大病返贫、致贫”。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开展以州(市)为统筹单位,以城乡居民统筹、购买商业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新农合大病二次补偿为模式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并认真做好新农合基本医疗和重大疾病保障、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 四是 以复合支付方式为主,全面推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使支付方式改革有创新、有突破、更精细,积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和服务模式转变,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在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有效减轻农民就医负担,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促进医疗质量提高等方面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按强基层和分级诊疗要求,进一步从支付方式上向县乡村倾斜,引导病人在基层就诊和双向转诊; 五是 加强基金监管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部门协作,完善和规范基金管理制度,统一新农合基金核算方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完善新农合基金监管,严惩套骗基金和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五)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 一是 按照“征足用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留有余地”的原则,协助做好各地统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改善服务条件; 二是 进一步改革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奖励性基金,比例不低于40%,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是 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管理和考核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从政策层面进一步规范管理运行机制和医疗服务行为,开展好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 四是 认真做好宁洱、腾冲、武定、绥江四个县的农村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五是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对乡村医生开展免费培训和脱产进修,为大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提供到省市大医院培训的机会。继续实施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约服务模式,并按规定收取费用。财政根据核定任务量和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等给予补助。将2014年、2015年对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部用于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将55%左右(人均22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继续重点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推动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稳妥解决退岗乡村医生生活困难问题; 六是 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积极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全科医生团队服务模式,继续开展“医疗专家进社区”的对口支援工作,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认真开展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和巩固工作,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六)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 一是 加强对各级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督查和考核,确保资金安全有效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促落实《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及核算办法》; 二是 进一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院间分工合作,强化专业机构对基层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绩效考核,提高项目执行质量; 三是 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力度,让全社会普遍参与和共同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四是 继续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卫生计生部门和第三方绩效考核的方式,探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评估工作; 五是 继续争取县级项目工作经费保障。

(七)抓好医疗机构能力建设。 以强基层为重点,全面实施《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能力建设行动计划(2014-2017年)》。继续加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今年省级财政投入7500万元,支持省、州市、县三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各医院、各地要做好专科项目的申报和推荐,积极参与评审,往年已获得的建设项目,要加紧建设,切实发挥重点专科项目的带动作用。省、州(市)级医院要以建设国家或省级区域性高水平医院为目标,培养高端人才,注重学科建设,尽快填补技术空白,进一步提升诊疗水平。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协调上海24所三级医院、省内31所综合医院按期完成实地调研并签订协议;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和县级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工作,继续实施2015年云南省“走进西部—卫生人才培训”项目计划,完成3期县级医院基层医师培训;继续实施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项目,利用省级财政投入4600万元,重点支持县乡医疗服务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建立紧密型的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真正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分级诊疗奠定基础,对于推进不力的州市,将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不予重点考虑。

(八)抓好医疗质量管理。 继续实施创等达标工程,坚持“申报一家,评审一家”,同时对评审宽限达标的不少于30所(10所三级、20所二级)医院进行追踪检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质控体系和指标,依托27个省级质控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医疗质控工作,逐步做到诊疗服务同质化。持续开展延伸至基层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要求。

(九)抓好医疗服务水平提高。 按照国家《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要求,通过优化诊区设施布局、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合理安排患者就诊、检查时间;利用信息手段引导患者错峰就诊,有效分流患者,合理调配诊疗资源,畅通急诊绿色通道,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等措施,持续推进便民惠民的各项措施,改善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制定并实施《云南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促进我省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服务病患。

(十)抓好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今年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我省将围绕分级诊疗的推行,进一步完善并加快医疗体系建设。首先通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强化规划作用,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布局,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完善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其次是发挥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对患者就医流向的引导作用,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益和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第三,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同时,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群众提供慢性病管理契约服务,并与上级大型医院形成服务联动,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费用负担。

(十一)抓好医疗行业作风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都要认真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中纪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委、省纪委、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等要求,根据机构改革关于行风建设职能职责的划分,结合行业特点,着力加强制度建设,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严肃查处行业不正之风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大力弘扬正气,向社会展示医疗卫生工作者良好形象。

(十二)抓好医疗执业环境营造。 一是 争取更多的财政投入和体系建设项目。争取将实施《改善医院服务行动计划》、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对口支援、县乡村一体化、医疗质控等项目继续纳入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在血液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要实施好国家核酸检测项目,推进核酸检测全覆盖; 二是 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完善差异化支付政策,并积极推动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平等的协商机制。争取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改革,在降低药品、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基础上,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积极争取增加卫生人员编制,盘活现有人力资源,实行同工同酬; 三是 各地要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继续加强与司法、公安、保监等部门密切协作,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有效落实,要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规范投诉管理,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努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正常有序行医提供一个安全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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