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百般抵赖,不愿承担责任 法律援助千方百计,为农民工维权

15.09.2016  03:33

  关键词:民事,请求给付工伤赔偿
  案件来源:当事人申请
  指派单位:嵩明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嵩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郑玲、卜惠民
  案情简介:重庆达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中铁三局沪昆客专线云南段文笔山隧道二号横洞(工程位于杨林镇大树营)的施工工程,2013年11月15日,雇用了贵州藉农民工卢某到工地做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卢某每月工资是5000元,工作是做开挖工。2013年12月15日晚上10点左右,卢某在实施开挖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下来受伤,经工友及用人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送嵩明县医院急救,因伤情严重,当时被转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经住院28天后好转出院。卢某的此次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第4—9肋);2、左侧创伤性气胸;3、胸壁皮下气肿;4、左侧创伤性湿肺。经法医鉴定伤情达八级伤残,需要后期治疗费15000元。卢某受伤后,用工单位只承担了卢某的医疗费后就不愿意再承担其他损失,从而引起纠纷。
  办案经过:卢某是老乡带着来工地做工的,来到工地后,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切工作安排及工资发放全听从一位工地负责人的,所以,卢某受伤后,根本不知道他的用人单位是谁?为了能尽快获得工伤赔偿,卢某先后多次找到工程项目部请求解决,但项目部根本不予理睬,卢某也曾多次找过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但劳动监察部门认为卢某不知道用人单位是谁,不便处理,受伤的卢某不敢离开工地,只得蜗居在工棚,靠工友的施舍度日,眼见即将流落街头,在走投无路之机,卢某偶然了解到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农民工打官司,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嵩明县法律援助求助,中心对农民工维权开通了绿色通道,当即受理了卢某的申请,并安排当地法律援助站进行前期调查了解工作,因用工单位自恃是外地企业,不服从当地管理,不配合调查,故一时难以取到本案证据,针对这一情况,承办人亲自到工地进行调查取证,承办人向局领导汇报了此案,局领导非常重视,按排单位车辆(警车)送承办人去工地调查取证,也许是警车的震慑力吧,当天,用工单位的工地负责人嚣张气焰有所收敛,虽然拒不承担卢某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但口气有所缓和:同意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承办人借机要求其提供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工地负责人推说不清楚,交谈中,承办人了解到工地负责人保管着用人单位的公章,故承办人要求工地负责人告之用人单位的全称,工地负责人极不情愿的在一张空白纸上盖了一个用人单位的公章,承办人终于取得了用人单位名称的信息,借此机会,承办人又进一步提出,要找带工人员了解一下卢某的受伤情况,工地负责人只得按排带工人员杨某配合承办人员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承办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善于引导,紧紧抓住案件的核心问题发问,依法巩固了卢某的伤属于工伤的客观事实。
  在取得本案所需基本证据后,考虑到本案通过法律途径处理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承办人就安排卢某先回家乡休养,由承办人全权代理卢某办理此案。
  卢某走后,承办人又补充了部份证据,但是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却无法取得,如果到用工单位的登记地—重庆调取,往返费用将是巨大的,为了能节约办案成本,嵩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函到用人单位登记的——重庆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调取,就这样,通过异地协作的方式承办人顺利调取到了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收集完所有证据后,承办人代理卢某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认定卢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证据确实、充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支持了卢某的仲裁请求。
  收到仲裁书后,用人单位抱着拖垮卢某的态度,表示要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故向嵩明县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考虑到本案正如用工单位所言:卢某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确需漫长的时间,加之,当所有法律程序走完后,用人单位登记地远在重庆,嵩明县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故承办人一方面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卢某适时沟通,向卢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案情进展情况,在针得卢某的同意后,承办人积极争取与用工单位和解的机会,另一方面与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沟通:从其作为律师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业要求出发,请其做用人单位的工作,经用人单位的代理人做工作后,用人单位同意和解,为了能客观计算卢某的损失,在本案还未进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时,承办人建议卢某做了人身损害伤残级别鉴定,经鉴定,卢某的伤达八级伤残,按照人身损害的损失计算标准,卢某向用工单位提出了十四万元的损害赔偿要求,但用人单位只愿意赔偿卢某2万元,由于本案已进入一审诉讼,承办人又向法院表达了愿意和解的愿望,法院及时进行庭前调解,经多次做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用工单位赔偿卢某7.5万元后,此纠纷就此了结。协议达成当天,用人单位将赔偿款预交到了法院。后卢某从贵州赶回到了嵩明,并从承办法官手里领走了用工单位支付的赔偿款。
  争议焦点:卢某与重庆达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卢某的伤是否属于工伤。
  涉及相关法律条文、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本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卢某与重庆达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卢某的伤是否属于工伤;三、卢某所受伤害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四、卢某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多少。
  一、关于卢某与重庆达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涉及的法律条文是: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卢某与重庆达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卢某的伤是否属于工伤涉及的法律条文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卢某是在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实施开挖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下来受伤,所以,卢某的伤是否属于工伤
  三、卢某所受伤害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序的等级涉及的法律条文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中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四、卢某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法律条文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法理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已经成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遭受工伤的劳动者需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的等级鉴定,并根据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的程度计算卢某的损失赔偿额。
  社会效果及影响:当卢某拿到赔偿款时,感激涕零的说:“没有法律援助帮助我,我一个农民工,那有时间和精力打赢这场官司”。并说:“我知道送钱送物你们是不会要的,我只有送上一面锦旗以表我及全家的感激之情了”,随后,卢某将一面写有“为民工排忧解难,做人民满意公仆”的锦旗赠送给了承办人。
  律师感言:本案由于卢某经老乡介绍到工地上班,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只知道服从工地带工人员的管理,从带工人员那里领取工资,所以卢某仅认识工地带工人员,不知道具体的用人单位,所以受伤后,不知道应该找那谁索赔,加之,中铁三局沪昆客专线云南段文笔山隧道二号横洞项目存在层层分包的现象,项目部对农民工受伤事故司空见惯,只要不是重大安全事故,总是抱着不闻不问的态度,从而达到变相逼迫农民工作出妥协,降低或免除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的目的。安监局、劳动监察部门因为没有项目部的配合,不能开展工作,对卢某的伤束手无策,因此,卢某维权四处碰壁。法律援助律师充分认识到此案的复杂性,采用技巧取得本案核心证据,通过异地协作的方式取证,节约了办案成本,承办人还充分调动各项资源,比如与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沟通,取得其愿意对农民工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积极做好用人单位的工作;与承办法官沟通,争取庭前调解的机会,;与卢某适时沟通,争取卢某的理解,掌握案件的进退得失,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卢某的合法权益。
  透过此案,不难看出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农民工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而道远的工作,为了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每一个法律援助律师任铁肩担重任,但我们一定不畏艰难,继续如既往的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