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十字会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29.12.2014  1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结合会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 除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的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外,其他会议从严控制。

第四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预算规模。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五条 会议必需印制的零星资料,应根据参会人数合理印制,印刷材料要本着厉行节约、实用的原则,单色、简装,不得豪华、精装印刷。大宗资料印刷应实行政府采购,按相关程序办理。凡在昆明市内召开的会议,一律轻车简从,原则上不安排交通费。

 

第二章  会议费预算申报

第六条 申报时间。会议费预算的申报时间与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时间一致。

第七条 申报要求。严格按照《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部门预算相关规定和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会议费预算的申报。

(一)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申报理由,会期、参会人数、工作人员人数及会议费预算的测算过程。

(二)添加相关资料附件。按照《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会议相关的批示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都要添加到“附件”中,作为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核的依据。

 

第三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八条 会议分类。依据《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有关省级会议分类规定,省红十字会的会议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二类会议。主要指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三类会议。主要指由会机关部室召开,要求州市红十字会或部分县(市、区)红十字会有关人员参加的业务会议。

(三)四类会议。主要指除上述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九条 会议实行分类报批。

严格按预算安排会议,不安排无预算会议。

二类会议。由会机关职能部门拟定方案,经执委会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召开。

三、四类会议。会机关职能部门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分管的会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严格控制会议次数。

召开二类会议,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即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议第年召开1次;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召开四类会议应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严格限定会议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一)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其中:

1.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相关规定确定后报省政府审批,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2.常务理事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参会人员5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3.理事会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相关规定确定后报省政府审批,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二)三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三)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四)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五)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六)召开二、三、四类会议需请州(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席时,要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十二条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十三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决算费用。内部一般性会议在机关或直属单位会议室召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昆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五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二类会议

280

150

70

500

三类会议

230

130

40

400

四类会议

150

120

30

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部室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按会议主办单位应当支付的会议室租金、电讯费等核定、报销。

在昆明市召开的会议,昆明市五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核拨住宿费。二、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220元、170元、150元核定会议费。

在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的会议,会期、会议人数、会议工作人员控制数及会议经费定额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会议费由会议承办部室统一决算,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转嫁或摊派。

承办部室办理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会议费原则上归宣传筹资财务部直接结算。

 

第六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会议承办部室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机关公示栏公示。

第二十一条 宣传筹资财务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并同时抄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宣传筹资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办公室制定或修订会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安排会议预算,按规定对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进行目标控制管理,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四)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召开会议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宣传筹资财务部制定或修订会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以省红十字会名义召开的会议承办工作。

(三)配合宣传筹资财务部对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会议承办部室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宣传筹资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在职工大会上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承办国际性会议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宣传筹资财务部负责解释。各直属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制度规章有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