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十个严禁”规范中小学教师行为

09.05.2016  05:19

日前,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按照教育部要求,省教育厅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了全省中小学教师履职的“十个严禁”,以强化教师的底线思维和规矩意识。

十个严禁”包括:严禁教师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严禁教师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严禁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严禁教师侮辱、歧视、孤立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骚扰或侵害学生;严禁教师动员、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索要或收受学生和家长的财物;严禁教师参加或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严禁教师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估、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教师在工作时间炒股、娱乐,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听电话和接待客人;严禁教师指责和训斥家长。

同时,省教育厅还规范教师失德行为惩处,明确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教师的失德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惩治一人,坚决遏制失德行为蔓延。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要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