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匪撞毁劫来的车 保险公司该赔吗?

28.06.2015  13:15

     案件回放

    在南亚风情第壹城地下停车场,白女士遭到4名嫌疑人劫持,并被一路带往缅甸方向。到达孟连,警方堵下了轿车,劫匪试图冲卡逃出,导致轿车严重受损、报废。事后,白女士的丈夫田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田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车辆损失19.93万元。今年2月,经五华区法院一审后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8.48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庭审最后,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可保险公司只愿承担6.32万元赔偿,而田先生坚持希望法庭支持一审时提出的19.93万元赔偿诉,因双方分歧较大最终调解失败,合议庭将择日宣判。

     车主说

    买了车损险就该保险公司赔

    被撞毁的高尔夫轿车是白女士丈夫田先生花了20多万元买的,在这起案件中,高尔夫轿车严重损毁,从孟连拖回昆明拆验定损,经鉴定已无修复价值。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了车辆保险,其中车损险价值20多万元。但就在车辆损失赔偿问题上,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田先生代理律师指出,田先生在4S店里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根本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就连保险合同上的字都不是本人所签。且田先生买了车辆损失险,只要事故的损失不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

     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畴

    二审中田先生指出,从“车辆损失险”的含义来看,只要事故的损失不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

    “本次事故属于不可预料和控制的意外,只要事故的损失不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对车辆收取了保险费用,就应对车辆的风险分担责任。”田先生的代理人坚持认为,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且投保时保险公司必须向参保人送达或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说

    嫌疑人不是合法驾驶人

    云南平安保险辩称,田先生买保险时,业务员已经尽到告知“免责”条款。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该案驾驶人(嫌疑人)不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车辆撞毁的前提是嫌疑人抢劫了车辆,是恶性犯罪行为,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五华法院一审认为,云南平安保险在向田先生送达的保险单中,未附有保险条款,且经鉴定投保单上“田先生”的签字也不是他本人所签,所以,保险公司没有对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的条款对田先生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犯罪行为在先不该赔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车辆损失险》条款作为商业保险条款,其保险的范畴有一定的界限。本案中,车辆碰撞的前提是歹徒抢劫了车辆,因此不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范围。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签字和盖章,而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田先生已经缴纳保险费,应视为其对代为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编辑:袁思思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