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发文部署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22.12.2014  17:48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安委会决定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年底,在全省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方案》明确组织领导。《方案》成立了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全面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各州(市)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由分管安全的副州(市)长、副主任为组长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的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由县(市、区)长为组长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方案》明确治理范围和内容。《方案》指出,对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仓储物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等方面进行集中治理。
  《方案》明确整治措施。《方案》指出,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坚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依法严格整治;对集中连片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下级政府解决不了的,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特别严重的,省安委会将予以督办或报国务院安委会督办。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的浓厚氛围;并引导公众通过“96119”举报热线,积极举报火灾隐患。
  《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方案》要求,各级政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职责,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将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政府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隐患突出的地区,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要求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产业园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同时,省安委会将对重点州(市)进行专项督导。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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