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云南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22.03.2017  16:16

各有关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厅制定了2017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组织实施

各有关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各有关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等方面工作,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具体承担检测工作。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见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3)。

  (二)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进行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见附件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五)对于已发布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见附件3)。

三、结果处理

(一)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并及时通报我厅和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报我厅兽医处,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四、报送要求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请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分别于2017年4月底、6月底、9月底和11月底前报送农业部残留办和我厅兽医处。

联系人及电话:杨锦华,0871-65749513。

  

附件: 1.2017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4.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检测方法附录1-8具体内容见农业部官网)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3月 21日      

附件1 2017年度云南省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计划.doc

附件2:操作要点.doc

附件3:汇总表.doc

附件4: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限量.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