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3.10.2018  17:03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上路行驶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草拟了《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11月5日。如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18年11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到昆明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处。


联系电话:63055456

传真:68216313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民兴路136号交警四大队院内法制处。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

附件: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上路行驶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

一、  目前在用的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  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再另行办理登记。

三、  自2019年4月15日起,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办理登记。

四、  已办理登记或者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自2019年4月15日起过渡期为4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  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质监、市工商部门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  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七、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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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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