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相关事宜的公示

16.06.2016  09:47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相关事宜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5号)精神,涉及我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有: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的产品成分检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肥料产品检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等5项。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切实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现将涉及我厅需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事项进行公示。请各相关业务处室按《决定》要求做好申办指南的修订完善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告。申请人按《决定》和本公示内容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按程序进行行政审批申报。

 

附件:云南省农业厅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附件:

云南省农业厅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

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

新兽药(兽用生物制品以外)临床试验审批

省农业厅

新兽药研研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5号)

具有相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生产条件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企业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开展新兽药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械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械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技术评估、评审。

2

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的产品成分检验

进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

省农业厅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省级以上专业检验机构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产品成分检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

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菌种毒理学报告和产品毒性报告编制、肥料菌种鉴定)

肥料登记

省农业厅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定资质的单位)、具有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谁资质的单位、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和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或具有菌种鉴定条件或安全评价能力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

4

肥料产品检测

肥料登记

省农业厅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省级以上经计量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5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

省农业厅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验室建 筑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依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