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法院连审多起劝酒案 醉酒身亡4情况劝酒者将担责
春节聚会莫贪杯,喝酒劝酒都悠着点
春节即将到来,朋友聚会也多了起来,喝酒助兴在所难免,但与此同时,因劝酒过度可能产生的纠纷却不得不防范。
近期,昆明多家法院相继审理多起因过度劝酒或未劝阻酒后驾车而引发的赔偿案件。律师提醒,饮酒人身亡,有4种情形劝酒者或将要担责。饮酒一定要量力而行,适可而止,同时切勿强人所难,过度劝酒。
1
案例
饮酒人遇车祸身亡
4名“酒友”各赔1.5万
2016年4月4日,鄢某某与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4名朋友在富民县一家农家乐里用餐。饭桌上,几人一边聊着家常,一边相互劝酒。
饭局结束后,鄢某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后来,鄢某某独自一人驾驶自己的轿车回家。当晚9点左右,鄢某某驾车行驶到富民县环城西路附近时,因酒后意识不清,一头撞上了一家公司仓库大门的门柱。鄢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确定鄢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伤痛之余,鄢某某的家人认为,4名“酒友”明知酒后不能开车,有义务约束鄢某某至酒醒,或者指派未饮酒的其他人送鄢某某回家,但4人不劝阻鄢某某开车,致使悲剧发生,存在过错。为此,鄢某某的妻子、子女一纸诉状,将孔某某等4人告上了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37万余元。
富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鄢某某在醉酒状态下仍然驾车在公路上行驶,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并致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而王某某、孔某某和鄢某某一起饮酒,李某某、杨某某也在同桌但未饮酒,在鄢某某离席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未能尽到合理的善意注意义务,让鄢某独自一人驾驶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发生事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分别各赔偿鄢某的家人各项经济损失的2.5%,4人各赔偿1.5万余元。
2
案例
男子饮酒过度身亡 妻儿状告11名“酒友”
杨某和李某是同村老乡,二人一直在帮秦某做工。2016年6月5日下午6点左右,工作结束后,因当天秦某甲家搬家,秦某就带着杨某和李某到秦某甲家吃饭。当晚,秦某甲还邀请了一众亲朋好友,一共12人一起吃饭、饮酒,席间多数人都喝了酒,杨某还到其他桌敬酒。
当晚,杨某喝得酩酊大醉,李某将杨某扶到秦某家一楼的床上躺着,可让人没想到的是,第二天早上秦某发现杨某已经死亡。
事发后,杨某的家人认为,秦某等11人与杨某饮酒过程中,大量饮酒并相互敬酒,在杨某醉酒后,既不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也没有告知家属,最终导致杨某的死亡。
为此,杨某的母亲、妻子、女儿、儿子将秦某等11名“酒友”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赔偿相应的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34万余元。
寻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能力、过量饮酒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认知,但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与同一桌吃饭的人饮酒后,又到其他桌敬酒,缺乏对自身安全的预防和控制,最终导致血液中乙醇含量达371.22mg/100ml的醉酒状态。杨某的死亡与其自身存在过错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秦某约杨某一起到秦某甲家吃饭,在饮酒过程中应当对杨某负有更高的提醒、劝诫和照顾义务,秦某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秦某甲作为宴请的组织者,虽未邀请过死者杨某,但秦某甲并未明确表示拒绝,在饮酒过程中应当对杨某负有善意提醒和劝诫的义务,而秦某甲没有尽到该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等人在吃饭过程中没有劝酒、灌酒等行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死者杨某负本案责任的90%,秦某负本案责任的7%、秦某甲负本案责任的3%。据此,法院判决秦某赔偿杨某家人2.1万余元;秦某甲赔偿9000余元。
3
案例
醉驾坠河身亡 7名“酒友”均被判赔
2016年3月10日晚10点左右,梁某应朋友左某邀约,到左某家开的烧烤店吃烧烤,当晚一起吃烧烤的还有李某、保某、徐某,期间大家都喝了老白干。
3月11日凌晨2点左右,在左某家烧烤店吃喝完毕,梁某接到朋友的电话,又接着与保某、李某等一起到另一家烧烤店,和李某甲、丁某等5人继续吃喝。当时,除李某甲一人外,其他人都喝了酒。
当天凌晨3点左右,聚餐结束时,梁某已是醉酒状态。后来,梁某独自驾车在驶至寻甸某农贸市场路段时,车辆驶入道路中间撞在桥梁护栏上坠入河中,梁某死亡。
经交警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梁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所致,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35mg/100ml。
随后,梁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和女儿将当晚一同喝酒的9名“酒友”告上了法庭,要求9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3万余元。
寻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能力、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认知,但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在受左某邀请到烧烤店吃烧烤过程中饮酒后,又到另一家烧烤店继续饮酒,缺乏对自身安全的预防和控制。梁某的死亡与其自身存在过错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徐某、左某等8人作为共同饮酒者,在明知梁某已经大量饮酒的情形下,对梁某驾车的行为未尽到及时、有效的劝阻,也未将梁某送抵安全地点交由他人照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对梁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死者梁某应负本案责任的70%,李某、徐某、保某等7人应各负本案责任的3%,因李某甲当晚并没有喝酒,且在梁某到场不久后就先行离开,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梁某家人自愿撤回对左某的起诉,本案中左某应承担的部分责任予以扣除。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徐某、保某等7人各赔偿梁某的家人6400余元。
★律师说法
不喝不够朋友?
语言刺激劝酒
也要担责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胡家艳律师分析,宾客间敬酒本身没有什么危害,适度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以下4种情况,劝酒者、酒友们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要特别说明的是,喝酒者本人除被他人强行灌酒外,自己具有重大过错,也应对自己的喝酒后果负主要责任。
一、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言语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的,酒友就要承担部分责任。
三、未将酒醉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时,酒友也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若出现意外,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对酒后驾车行为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胡家艳律师提醒,饮酒是增进感情的一种方式,但每个人对酒精的承受能力不一样,酒量也不一样,一定要量力而行,适可而止,同时切勿强人所难,过度劝酒。在饮酒过程中和酒后,同桌的饮酒和用餐人员应互相照顾、提醒、劝诫和护送、通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所有人安全到家,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 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