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个修正案11月起实施 将解决行政部门执法难问题

30.10.2015  09:44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规定,比如将在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虐待老幼病残等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昨日,记者采访了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李云峰,他表示条款从实际上解决了昆明市行政部门执法难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与社会各界息息相关,进一步完善的条款从实际上解决了昆明市行政部门执法难的问题。”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李云峰说。

    “从11月起医闹行为,将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李云峰表示,以往昆明处理“医闹”都是职能部门工作方案的形式进行的,或多或少存在政策阻塞,相关部门难以实际形成管理合力,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条款支持,执法工作还存在诸多结症,《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有助于警方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社会治安。对于以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等进行传谣的,今年8月昆明网警正式常态化公开巡查执法机制,开展网上公开巡查执法工作。

    “此前的巡逻以宣传为主,今后将加大实际处罚力度。”李云峰说,《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传播网络谣言将要入刑,网警的公开巡查今后将为《刑法修正案(九)》条款的落地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今后校车严重超员将要面临拘役,李云峰表示,“以往交警针对校车交通事故处理,很多时候只能要求乘客自身提高防范意识,拒绝租用黑校车接送孩子。”李云峰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有依法严惩和震慑这类违法犯罪的目的。

     背景

    替考“医闹”等行为或被追刑责

    找医闹多拿钱最高判7年

    11月1日后,带头“医闹”的患者家属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校车严重超员要拘役

    在公路上超速、超载,本身就不被允许,校车司机更要注意安全。《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

     虐待老病残幼或被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说,新法正式实施后,不单是幼儿,如果监护人对老年人、残疾人进行虐待、施暴,都将被严惩。

     社交平台发假信息最高获刑7年

    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一些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设“替考罪”维护考试公平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对刑法作出补充。一是,修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同时将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二是,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三是,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袭警将从重处罚

    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属于犯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这一条第一款的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昆明日报 记者张章 实习生刘艺涵)

编辑:袁思思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