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刑事案件回归到刑事诉讼程序的轨道

27.10.2014  13:40

    昆明市富有村部分村民因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建设问题与施工方于10月14日发生激烈冲突,并造成8死多伤的惨重后果。已经披露的资料足可证实,无论死伤者是否存在正当防卫,都可断定该死伤系人为侵害所致,即该冲突中有犯罪发生。从这个角度而言,将该“10·14事件”改称为“10·14刑事案件”更为妥贴。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旦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也没资格干扰这些权力的行使。

    但令人扼腕的是,“10·14刑事案件”发生后,诸多媒体纷纷单独采访了作为冲突一方的部分村民(或许也只是富有村全体村民中的少数一方),并一边倒地引导舆论更多关注了“征地不公”、“补偿不满”、“村民怨愤”,臆造出“施工方兵分三路血洗村庄”、“2500万征地款去向不明”、“施工方自己烧死自己人灭口”、“医院接指令不准接收受伤村民”等已被当地党委、政府证伪的博眼球消息,更有新闻报道直接将该事件称之为“晋宁征地血案”,企图误导民众视线绕开这起“血案”的刑事犯罪本质。在极力对该刑事案件进行“非罪化”解读、政治化解构、情绪化指责后,已很少有人注意到这是一起令人发指、惨绝人寰的重大刑事案件,也少有人去关心哪些凶嫌该为这些死伤者承担刑事责任。

    “言论自由”、“司法独立”都是法律所规定和保障,不可偏废其一。但众所周知,对涉法事件的新闻报道是一种可间接实现的权力,一旦有所偏颇、有失公允,其最大的危害是通过引导舆论走向谬误,形成“沉默的螺旋”,先发夺人、占据主动地干扰真相查明,压制事实的传播。而以“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为宗旨的刑事案件侦查、起诉乃至审判都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任何感情的非客观因素的掺杂都有可能带来天平的倾斜,进而影响司法公正。所以,《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才强调,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也明确规定: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在以法治精神作为全社会的信仰与核心价值的时代,司法公正是社会各主体共同的期待,也是社会各主体共同的利益所在。“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这就要求社会各主体对于正在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的刑事案件要谨慎言行、客观言行、公正言行,杜绝“道德审判”、“舆论审判”、“示众审判”,最大程度地减小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不当干扰。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对于存有犯罪行为的“10·14刑事案件”,只有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最大的公正。而公正处理该案件的不二法门,就是排除干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10·14刑事案件”的处理回归到刑事诉讼的程序轨道。(作者 李春光)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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