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出行这样维权 旅行社擅自“拼团”要担违约责任

29.09.2015  18:36

    又到国庆大假,外出旅游应该注意什么?昨天,昆明市消协发布15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应该从三方面做好出游维权准备。

     签约

    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和上门签约

    每次假期,旅游方面的投诉都会有所上升,一些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会受到不同程度侵害,甚至乘兴而去,扫兴而归。为此,昆明市消协建议消费者做好出行准备。

    选择旅行社时,消费者应当查看资质,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认真核对其证、照的名称及经营范围是否一致。

    签订合同时和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等合同。明确约定旅游行程、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标准、餐饮标准、游览景点、娱乐标准、购物次数、旅游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及出现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对于模糊不清、表述不明的条款要在补充约定中注明其真实意思,不要轻信旅行社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不要一味考虑价格因素,不要轻易相信上门签约的服务,防止掉入不良旅行社的“低价陷阱”。

     出行

    谨防“夜车团”“黑社”转手

    谨慎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购买要及时主动索要购物发票或凭证。发现所购的商品属假冒伪劣的,均可向当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投诉举报。

    查看旅行社是否依照合同安排行程。应注意随身携带旅游合同,以便查看项目安排中有无问题,是否完全履行合同的约定。

    注意“夜车团”、“黑社”转手。为降低旅游成本、节约出行时间,一些旅行社和游客经常选择凌晨发车的“夜车团”。有的旅行社遇到冷门线路人数凑不够时,往往会背着游客与其他旅行社进行“拼团”,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一旦发现有“拼团”情况,可以要求当初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要当场与接转旅行社签订新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参加出境游的消费者,在参团时切勿只考虑价格因素。购物最好亲自参与购物的全过程,不要轻易委托导游或他人代购,确需导游代购时也要主动索要购物凭证。如发现商家或导游存在强买强卖、欺诈消费等行为,要及时收集权益受损的相关证据,依法主动维权。

     你该知道的《旅游法》规定

     保证金赔偿

    时效为90天

    1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游客不应被强迫去玉石店、土特产店、商场等导游拿回扣的购物点,若游客本身有购物需求,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内自愿前往。

    2导游和领队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小费应写到旅游合同中,既让游客明确知道在当地花了多少小费,也可以有效控制当地导游乱收小费的情况。

    3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消费者请求旅游监督管理部门动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为90天,不要因自身原因延误了最佳的维权期限。(都市时报 记者吴双红)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