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暂行规定》

28.09.2015  17:24

  云南省结合当地实际,在广泛调研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全省精通专职消防业务工作的骨干进行研究讨论,充分征求消防各级各部门的意见,最终制定出台《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十九条,分别从人员配备、营房建设、车辆装备建设等方面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和要求。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纳入城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乡镇政府负责,有计划地按照“建成一个、申报一个、验收一个、挂牌一个、执勤一个”的原则组织实施。二是明确队伍级别,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二级和普通队三个档次,并明确了每个级别的建队具体要求。三是增设建设条件,将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作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基本条件之一,把工业园区列入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对象。四是合理建设,资源共享,一方面经济条件较差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合并建设,共享基础设施,降低建设成本;另一方面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队员按照辖区每200个社会单位配备1人的要求进行配备,与派出所消防警组建设同步推进。五是加强通信建设,要求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调度指挥设备,统一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规范接处警程序,与公安消防队实行联勤联动联战,明确指挥调度(接处警)设备包括电脑、电话、打印机、警灯警铃、接处警终端等。
  《暂行规定》的出台,旨在切实解决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现行标准要求过高,与云南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这一重大难题,将有力推进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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