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委编办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州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建设的意见

20.04.2017  19:40

 

云南省委编办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出台关于 

进一步加强州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 

机构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加大云南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工作力度,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省委编办、省环境保护厅主动作为,认真研究,加强协调,着力解决环保系统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编制力量分布不均、部分地区监测能力弱、监管力量不到位的情况。2017年4月10日,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州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建设的通知》(云编办〔2017〕7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解决我省州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 

关于环境监测机构建设,《通知》要求,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17〕12号)关于构建上下畅通、横向到边环境监测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国土空间、全面涵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状况各要素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州县两级没有设立环境监测专门机构的,要尽快完成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力量,根据环境监测的覆盖范围、环境敏感程度、污染指标监测要素和监测频次,科学合理确定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编制少于10名的监测机构原则上要调整补足,特别是工业企业数量较多、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环境监测机构编制保障力度。 

关于环境监察机构建设,《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责权明晰、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州县环境监察执法体制。强化州级环境监察执法的综合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现场环境执法职责主要由县级负责,推进执法力量向县级下沉,县级没有单独设立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要单独设立。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得少于10名,环境监察执法任务较重的地区,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数量。 

关于人员编制保障,《通知》要求,州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在省级下达各州(市)的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州(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控制编制总量,创新管理方式,盘活现有编制存量,切实保障环境监测监察机构人员编制需求。 

通知》明确,加强州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建设,要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衔接,避免突击进人和骨干人员流失,各地各部门限期完成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设置不规范、编制不足问题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