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明确减排奖惩标准 未完成氨氮减排的每吨将罚39.92万元

18.11.2015  13:20

曲靖明确减排奖惩标准 

未完成氨氮减排的每吨将罚39.92万元

本报记者蒋朝晖 通讯员杨佳曲靖报道 云南省曲靖市日前出台实施的《曲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和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结果,对各县(市、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经济奖励和惩罚。

曲靖市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惩机制,旨在通过对全面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方进行经济奖励,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方进行经济惩罚,引导各地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完成减排任务,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办法》指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十三五”期间的考核指标根据国家考核指标调整确定。考核依据为云南省、曲靖市每年下达到各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和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结果。

办法》明确,对未完成省、市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按未完成减排量进行惩罚。具体惩罚标准为:二氧化硫1.56万元/吨、氮氧化物2.755万元/吨、化学需氧量4.59万元/吨、氨氮39.92万元/吨。

对完成任务的,超标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曲靖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其在全市超额完成的减排总量中所占比例,结合考核年度惩罚金额等因素确定。对未完成任务的,对部分指标超过目标任务的减排量不予奖励,且这项指标不纳入全市超额完成的减排总量计算。

曲靖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根据国家核查核算结果和《办法》,提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奖惩方案,于考核年度次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各有关单位,并实施奖惩。

办法》强调,未全面完成年度任务地方的惩罚资金,由市财政局在下年度财政结算中扣除,并统一管理,用于奖励全面且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以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各地获得的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区域内总量减排、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等工作,具体支出使用方案须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