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次公开发布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

25.04.2018  16:26

  一段时期,部分“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等现象颇受舆论关注,也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

  人民法院在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激励罪犯改造、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功能上做了哪些探索?24日,云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5—2017年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5—2017年,云南省高院审理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数量呈总体下降趋势。据悉,这是云南首个减刑、假释工作白皮书。

  对贪官等三类罪犯从严控制减刑、假释

  在减刑、假释案件中,三类罪犯,即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三类罪犯的退赃、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等情况是减刑、假释的必要条件,对于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近三年,我省法院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均做到从严控制,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基本稳定。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三类罪犯减刑案件857件,假释案件55件,裁定减刑732件,裁定不予减刑47件,退回(撤回)78件,变更减刑幅度174件,裁定假释49件,裁定不予假释2件,退回(撤回)4件。

  阳光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

  信息化办案平台上线

  一段时间内,减刑假释案件中,存在“提‘钱’出狱”、“暗箱操作”、“差别待遇”等不公正、不透明的现象。阳光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为此,最高法积极推进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

  2017年,云南法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上线应用。平台建设在提升案件质效,加强审判管理等方面卓有成效,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与应用走在全国法院前列,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我省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达到了“四个全面”和“四个全覆盖”的要求,即全面互联互通、全面网上办案、全面依法公开、全面智能支持;实现减刑、假释案件全覆盖、办案部门全覆盖、办案人员全覆盖、案件数据全覆盖。

  不仅审理活动全程留痕,而且开庭审理可以采用视频方式进行,法律文书也通过网上流转送达,使一切都置于阳光下,哪个环节徇私舞弊都会“一目了然”。

  为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加大公开力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2017 年 4 月 21日,云南省高院与云南省司法厅联发了《关于加快建设监狱科技法庭的通知》,决定在全省监狱建设 35 个科技法庭。目前全省已建成监狱科技法庭 30 个。

  案例1原嵩明县住建局局长受贿,积极退赃获减刑

  罪犯胡某某,原系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嵩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正科级)。2014年9月,嵩明县法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3.67万元予以没收。

  2017年11月13日,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以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昆明铁路运输中院提出减刑建议。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及劳动,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该犯涉案赃款已全额退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额履行。

  法院认为,胡某某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依法应当从严减刑的罪犯,该犯认罪悔罪,改造表现好,全额退缴赃款,综合原判及其改造表现,依法作出对罪犯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裁定。

  案例2非法集资6.8亿,不积极退缴赃款,不予减刑

  2004年至2011年9月,万某(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假证,先后向57名社会公众集资,并通过他们向社会上更多的人集资,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6.8亿余元,造成31名社会公众损失96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

  德宏州中院于2012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万某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6月13日,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以罪犯万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云南省高院经审理查明,万某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及劳动,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但在刑罚执行期间,万某不能积极退赔赃款,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对原判认定的9600余万元赃款也不能说明去向,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遂作出不予减刑裁定。

  案例3抢劫从犯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获假释

  2013年8月,卢某(男,1995年出生)伙同他人实施抢劫及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卢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昆明市中院以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187元(已履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2月6日,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以该犯执行刑期过半,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向昆明铁路运输中院提出假释建议。

  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卢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及劳动,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已履行罚金刑人民币5000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区愿意接纳。鉴于其刑期执行已过半,无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犯罪时年龄较小,在监狱内表现较好,社区能提供较好的矫正条件,法院裁定对其假释。

  案例4涉毒罪犯有吸毒史,不予假释

  2008年5月,玉溪市中院以 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玉溪市中院先后四次裁定对其减刑四年零七个月。

  2015年,执行机关玉溪监狱以执行刑期过半,且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玉溪市中院提出假释建议。法院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执行刑期过半。玉溪市中院认为,罪犯王某系毒品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属于再犯罪可能性较高的群体,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对该犯不予假释。本报记者 曹红蕾/文 通讯员 杨曌/图

  助读

  云南毒品犯罪罪犯

  减刑数量阶段性下降

  《白皮书》显示,2017年,云南毒品犯罪罪犯减刑案件从2016年的30506件降为7958件,占比从49.2%降为22.5%。其主要原因是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进行了从严规定,同时对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等罪犯也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减刑条件,导致毒品犯罪罪犯的减刑数量出现阶段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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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云南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8.1%
云南省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持续保持优良,云南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全年未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8.Zhi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