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化 让司法阳光照进高墙

19.11.2014  13:19

      □ 本报记者 赵子忠

      记者日前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1月至10月,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办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681件,其中减刑1456件,假释213件,暂予监外执行9件,撤销假释3件。在受理的1456件减刑案件中,准予减刑1455件,不准减刑1件;在受理的9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4件,不准暂予监外执行并要求执行机关及时将罪犯收监执行5件。今年3月至10月,州中级人民法院将已办结的减刑、假释裁定书961份,全部上互联网公开,方便社会各界人士查阅和监督。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三类常见的罪犯入监服刑减免或停止状态。尽管事由不一致,但客观上都形成“提前出狱”的事实。如果不对“提前出狱”制度透明和规范管理,“有钱人”、“有权人”及“有名人”更有机会及能力购买刑期、杜撰医学证明以及获取为达到目的而需要的默契和配合。

      实质性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进一步作了从严把握。

      把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作为认定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明确对未退清赃款和未执行完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三类罪犯,一律不准减刑和假释。对依法可减刑的三类罪犯,严格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被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与原规定相比,被判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别延长了一年和六个月。一次减刑由“一般不超过一年”改为“不超过一年”。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一年以上改为一年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改为二年以上;被判处死缓刑的罪犯,改为三年以上。对确有阻止或者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止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对三类犯罪拟按照法律规定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而提请减刑的,严格审查该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是否确实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的,同时审查是否为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拟按照法律规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而提请减刑的,严格审查该重大贡献是否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防止罪犯在服刑期间利用被判刑前的个人影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机会。

      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仅限于在交付执行时确有生命危险正在医院抢救治疗,且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因患有疾病或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年满70周岁且患有严重疾病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三种情形。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以及具有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自伤自残等情形的,一律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上网公开

      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纳入流程管理,便于上级法院、法院领导和审判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缩短办案时间,杜绝超审限现象。案件审结后将每件案件的材料全部扫描制作成电子卷宗,方便查阅管理。

      对所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于开庭或作出裁定5天前,将罪犯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生效裁判确定的罪名、刑期起止时间、入监时间、历次获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及获记表扬等奖励情况在监狱内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还将承办法官姓名、联系方式一并进行公示。对三类罪犯案件、假释案件和其他重大影响的案件除在监狱公示外,还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与监狱内公示的完全相同。对在公示期内收到意见的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妥善作出裁定。对提请假释的案件,先行委托社区矫正机关对罪犯的家庭及所处社会环境作出评估,作出是否适合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书面意见后方可进行审理。对社区矫正机关认为不适宜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罪犯,一律不准假释。对提请减刑的三类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和所有提请假释的罪犯,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对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定期进行回访考察,听取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了解掌握他们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帮助和纠正。对个别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罪犯,及时裁定撤销假释并收监执行。

      为打破高墙内庭审的神秘感,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还创新方式向社会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记者等担任社会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体现了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