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过“五关”——《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21.06.2016  15:37

近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6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规定》主要明确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管理机制、决策程序、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要求和内容,特别是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程序予以法定,并对五大程序的时限、要求、效力、相关单位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如何体现公众参与?

答: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定》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了规范,具体体现在第三章“公众参与”,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对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的三种主要方式、公众参与平台、征求意见时限等做了明确规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此外,《规定》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第三十四条要求决策实施后评估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报告中应当包括“社会认同度”的内容。

 

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有哪些?

答:《规定》第三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财政资金支出;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此外,还在第五条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标准。

 

问: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如何体现专家或者专业机构的作用?

答:专家意见是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合法性、专业性的重要保障。《规定》第四章对专家论证程序进行了专门规范,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论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主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和执行成本控制等内容进行论证。”为保证专家论证意见的质量,特别规定“专家论证后,参与论证的专家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为体现专家意见在决策中的效力,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专家论证或者论证未获通过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此外,《规定》第八条还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起草前或者起草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调研。”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

 

问:如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把关?

答:《规定》第六章就合法性审查进行了专章表述。第二十二条规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报请政府讨论决定前,应当交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五条明确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依据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5个方面。第二十六条明确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问:行政机关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为了保证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实施,切实减少决策失误,《规定》第九章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决策的行为规定了追责条款。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完善调职、离职、辞职、退休等不影响责任追究的机制。”第四十一条对决策机关“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两种情形作了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两种情形作了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对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对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执行的;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的。”两种情形作了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