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现有农民工766万人 5年后有望落户城镇

09.05.2015  03:42

    2015年4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是继2006年7月我省印发实施《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后,下发的第二个指导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文件,为全省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南。

    《实施意见》包括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等权益、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努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6个部分共30条。为此,云南网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2020年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我省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平稳增长,累计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300万人次,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积极发展面向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教育

    而在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方面,《实施意见》则抓住就业核心,提出加强农民工培训,积极发展面向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教育,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云南特色劳务品牌发展促进就业和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等5项措施和要求。

    “到2020年,分批次打造40个左右省级农民工劳务品牌。加强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相关负责人表示。

     林权保障纳入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内容

    在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等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三权”等合法权益、进一步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7项措施和要求。

    此外,在依法保障农民工农村“三权”等合法权益这条里,除了国家强调的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外,林权保障也将被纳入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

     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实施意见》在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从逐步推动农民工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序推进农民工城镇落户等5个方面,提出了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的措施和要求。在有序推进农民工城镇落户这部分内容里,提出了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有效控制特定城市落户条件。

     加强对少数民族农民工人文关怀

    再者,在努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方面,《实施意见》从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农民工人文关怀、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等4个方面,提出了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的措施和要求。其中,针对我省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就业特点,专门提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农民工人文关怀的特殊要求。

     加强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

    最后,《实施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等6项措施和要求,确保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组织领导到位、经费投入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舆论宣传到位。

    据了解,截至2014年底,我省农民工总量已达766万人,其中云南本省籍农民工635万人。

    新的形势要求需要我省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实施意见》的印发实施,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云南网记者 李星佺)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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