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二)

07.07.2017  11:41

省两办三权分置文件(云办发[2017]20号).pdf

 

解读《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实施意见》 来源:云南省农业厅     2017-06-15 08:30:00  打印页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7号)精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内容等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进城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顺应发展现代农业的趋势和农户保留承包权,愿意流转经营权的需要,中央决定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这一制度安排,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了农户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新的路径和制度保证。通过“三权分置”,科学界定三权的内涵、边界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以巩固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农民集体、承包农户以及新型经营主体的权益;可以让土地作为要素流动起来优化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全面把握“三权分置”工作总体要求,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几个部分,对中办、国办下发文件内容进一步具体化、细化和操作化,对我省“三权分置”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一)全面把握“三权分置”工作总体要求。一是指导思想。实施“三权分置”重点要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三权分置”相关改革工作任务。二是基本原则。根据我省劳动力转移水平比全国低、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的实际,提出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和政府积极引导相结合,坚持严守政策底线和实践探索创新相结合,坚持统一安排部署和因地制宜推进相结合三条基本的工作原则。

  (二)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一是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和依法调整承包地;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农民集体有权就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农民集体应发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活力,积极引导组织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经营权入股、集体统一整理流转等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解决承包地碎片化问题,适应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需要。二是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稳定并保持长久不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承包农户有权利用承包土地依法开展直接生产经营,有权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土地流转,有权依法依规以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有权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有权因承担耕地轮作休耕等项目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有权依法因承包土地征收获得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三是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三权分置”过程中,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三)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从三个方面部署“三权分置”有关具体工作。一是全面实施土地确权整省推进试点。根据我省当前工作现状,提出了落实政策要求,分解落实责任,严格质量管理,推动承包土地管理信息化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二是规范优化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就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流转,因地制宜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全面落实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培训、财政扶持政策、融资保险支持、用地用水用电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明确了工作要求。

   三、《实施意见》的落实保障

  为抓好“三权分置”有关工作落实,《实施意见》提出了四条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统筹。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实施“三权分置”作为重要政治责任,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紧密结合实际落实。二是完善部门分工协作。要求省农业厅、省委农办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相关部门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健全工作体系支撑。要求配齐配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四是切实加强宣传培训。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加强理论和工作实务培训,提高各级干部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