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0648号提案的答复

01.07.201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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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民革云南省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我省“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建议》(第120200648号)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集体组织产权改革后设置“经济管理委员会”的建议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其中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2017年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明确“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九十九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国家从法律上和政策上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核心问题。同时,中发〔2016〕37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我们认为,落实好中央的改革举措,就能理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建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和谐共处”的村级组织治理结构,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好集体资产管理、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二、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2017年我省启动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组织开展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截止2019年4月底,已有26县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在完成清产核资基础上,将稳步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股份合作制改革等措施。对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要求,做好登记证书发放工作,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确保其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感谢贵委对云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与发展工作的关心关注,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附件:1.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清单

2.建议、提案面商登记表

3.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昕    65749487)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通告2019第21号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通告2019第21号.pdf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通告2019第21号.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通告(云农通告2019第16号)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通告(云农通告2019第16号).云南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