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新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居住证“含金量”将大幅提升

27.01.2017  20:10

云南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多项新政策,从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为财政政策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了“路线图”,为农民进城保驾护航。新政的核心旨在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和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让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教育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如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通知提出,各级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由流入地负责安排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统一学籍管理,保证他们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利;加大财政对接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较多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投入力度,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学办学;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按照公办学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划拨补助经费。

此外,还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两免一补”政策,实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两免一补”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医疗

持居住证参加医保按居住地居民标准缴费

在医疗保障方面,通知要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按居住地居民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居住地城乡居民标准予以补助。

此外,还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

社保

可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特定补助将继续保留

通知明确,转移人口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缴费及支付标准按参保地有关政策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特定补助政策将继续予以保留。通知明确,对转移到城市居住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继续发放保健补助。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通过临时救助政策予以救助。

住房

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持居住证可申请公租房

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安家落户,通知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员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省政府要求各地统筹推进脱贫攻坚易地搬迁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引导脱贫攻坚对象通过在城镇购房实现易地搬迁安置,除同等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培训、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土地

进城落户后不影响农村权益

由于担心失去农村户籍,进而失去一些权利,不少农民对进城犹豫观望。通知明确规定,要维护好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农村土地、林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自有农房权益,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保障土地流转收益主要归农村转移人口,对继续保留承包关系的,仍可继续与其他农户一样享受同等权益,保证“农转城”居民不因为户籍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就业

享有同等就业权力实行城乡一体的优惠政策

在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方面,将加大支持力度。通知提出,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创业扶持力度,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实行城乡一体的扶持创业就业和培训优惠政策。

此外,在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创造容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空间。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记者 李丹丹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