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亲人医保卡获刑为何难以服众

21.12.2015  10:08

    长期患有高血压的邹老太,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4年间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17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该市首例冒用社保卡案,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判处其女儿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京华时报》12月20日)

    新闻说,这起诈骗案给某些人敲响了警钟。可从网上舆情看,众多网友并没有醍醐灌顶的感觉,反而是一片吐糟,觉得法院的判决太没人情味儿。

    现实中,一家人互用医保卡买药的现象司空见惯,很少有人觉得有什么不妥。近些年一些城市的社保部门相继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医保卡的个人账户资金可全家共用,别说买药,还可以用来支付体检、门诊等费用。且不说医保卡全家共用符合一家人患难与共这样的基本人伦,从法理上说,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虽然只能用来支付医疗费用,但说到底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公民有自由支配的权利,何况是用来给亲人买药。

    但这则新闻由于语焉不详,有极大可能性是被误读了。新闻标题上说“母亲让女儿用父亲医保卡买药”,但正文中不止一次出现“报销”二字。动用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买药一般是不需要报销的,11000多元药费被报销,说明动用的是医保统筹账户资金,而统筹账户是用所有参保人及其单位缴纳的保费共同组建的,还有公共财政资金注入,这笔钱自然不能被非参保人随意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刑法条文的司法解释,邹老太及其女儿的行为的确属于诈骗,且涉案金额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诸暨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邹老太及其女儿承担刑责并无不妥,考虑到冒用医保卡的行为发生在亲人之间,动机是为亲人治病,最后判处缓刑也是适当的。

    但即便如此,这个判决依然有“不近人情”的感觉。邹老太自己并非没有医保,却用丈夫的社保卡开药报销,原因是丈夫的社保卡医药费报销比例较高,她想省几个钱。都是一家人,“有福同享”似乎情有可原。再者,参保人用医保统筹资金开药和报销药费,一般只能去医院,相关医疗机构负有严格审核之责,假如医院把关严格,邹老太的女儿可能根本就没有用父亲社保卡替母亲开药并报销的机会。如今重罚母女俩,给人的感觉是“柿子专挑软的捏”。

    这里最大的问题,不是司法判决和相关行政处罚不合情理,而是现行医保制度有欠公平。邹老太自己有医保,按理说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医保看病报销药费,没必要冒用丈夫的社保卡,她之所以想到冒用,原因在于不同人群医保待遇之间存在鸿沟。现行医保制度主要分三大类,即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三类医保报销比例有差别。新闻中说,邹老太的医保是城镇职工医保,这已经是三类医保中报销比例最高的了,而她老伴的社保卡报销比例更高,这又是哪一类医保?新闻没有明言。我所能想到的,大约是“实报实销”的公费医疗一类。有些地方,公务员医保虽与职工医保并轨,但另有补助金可用来支付自费部分。

    医保制度搞得如此复杂,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我们常说“一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不同人群、不同职业收入有差距可以理解,但到了医保这一块,就不应该人为分成三六九等。某种意义上说,“病有所医”比“老有所养”更应体现社会公平。公职人员就医比企业员工就医报销比例高,农民就医自费部分更高,这是没有道理的。国家应为所有公民提供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障,只要加入政府构建的医保体系,待遇就该相同,如果某个公民嫌政府医保不够用,可以自购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这则意在“警示”的新闻引起舆情反弹,归根结底是医保制度缺陷导致人们对法院依法判决的质疑。倘若邹老太和她丈夫享有相同的医保待遇,则“冒用”根本就不会发生。(春城晚报 首席评论员 姚文晖)

编辑:袁思思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