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关键词” 在中小城市租房也可落户

30.06.2015  11:12

提醒:应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避免租房双方对房屋落户问题产生争议

我省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不受住房面积限制。但在此次改革中放开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投靠政策中,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外的其他直系亲属,应当达到‘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方可落户。”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改革调整力度大、覆盖面广、政策性强。昨天下午,省公安厅就《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的一些备受关注的“关键词”进行了解读。

【对不同人口规模城市(镇)户口迁移政策的说明】

预留特大及中等城市落户政策空间

按照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设计

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建制镇和小城市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城区人口50至100万的中等城市 有序放开落户限制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 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 严格控制落户条件

目前,我省暂不存在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和城区人口50至100万的中等城市。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其他城市(镇)城区人口均未超过50万,属小城市和建制镇。因此,当前我省只存在两个层面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全面放开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落户限制和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的落户政策。但在《实施意见》中,设定了包括中等城市和特大城市的4个层面户口迁移政策。

1. 增加了“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的内容。目前,昭阳区、麒麟区、大理市等部分城市的城区人口已接近50万,随着城镇化进程有可能突破50万,有必要预留中等城市户口迁移的政策空间。

2. 增加了“有效控制特大城市的落户限制”。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城市的落户限制是根据《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具体要求设定的,但考虑到近年来这3个城市人口迁出大于迁入,条文中表述为“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增加了当地政策的自主选择权。同时,除3个城市外还加入了“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的表述,为今后可能出现不宜全面放开落户的特大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

【对合法稳定住所的说明】

在租赁房落户应征得产权人同意

住房困难家庭住户人均标准

昆明市为18平方米,全省其他地方13平方米

●人均住房面积限制方面

我省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不受住房面积限制。但对于我省这次改革中放开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投靠政策中,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外的其他直系亲属,应当达到“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方可落户。另外,昆明市属于大城市,其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应根据昆明市困难家庭住户的实际标准制定。

●租赁性住房落户的条件方面

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避免租房双方对房屋落户问题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