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求“关照” 房产老板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20万

01.05.2016  17:54

  为求更多的“关照”,昆明一家房地产公司法人3次向原云锡集团董事长雷某行贿320万,其中120万是经其情妇之手笑纳。近日,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00万元,公司法人姜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为求“关照”行贿320万

  姜某某是昆明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8年至2013年期间,该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与云锡集团旗下的云锡房地产合作期间,为了得到云锡集团原董事长雷某(已判刑)对于其公司的帮助,以及日后得到雷某(已判刑)更多的关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先后分三次安排人员送给了雷某(已判刑)贿赂款人民币3200000元。

  其中,2010年4月,姜某某与雷某在昆明翠湖宾馆见面时,雷某要求姜某某为其情妇李某某提供做建材生意的资金,并将李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号告诉了姜某某。

  而姜某某为了得到雷某对其公司的帮助以及日后得到其更多的关照,随后安排其公司员工李某向雷某指定的账户汇入了50万元。

  两年后,2012年7月,姜某某为了得到雷某对其公司的帮助以及日后得到其更多的关照,安排其合作伙伴曾某向雷某指定的其情妇李某某弟媳的账户汇入了70万元。

  2013年春节期间,姜某某与雷某在昆明翠湖宾馆见面时,雷某又提出要求姜某某为其办理四张银行卡,每张卡存入人民币50万元。姜某某为了得到雷某对其公司的帮助以及日后得到其更多的关照,随后安排其公司员工李某用其他4人的身份证开办了4张银行卡,每张存入人民币50万元,后姜某某在昆明翠湖宾馆将共计存有人民币200万元的4张银行卡交给了雷某。

  2013年7月23日,姜某某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带回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单位行贿的事实。

  犯单位行贿罪,行贿单位罚款200万,法人获刑

  五华区检察院以昆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姜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五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昆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其法人姜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人民币32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其辩护人关姜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姜某某系被检察机关直接带回接受调查,其主观上没有自动投案的自愿性,亦未实施自动投案的行为,因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一审判该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00万元(罚金已缴纳);姜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