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户外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09.04.2018  00:34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户外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户外广告登记,户外广告监管由传统的事前监管变为事中事后监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确保取消户外广告登记后监管职责跟进到位,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和张茅局长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会议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发布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和谐广告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取消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规定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取消户外广告发布登记,不得以服务或其他方式为名变相继续进行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许可,增加企业负担。

三、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概念和范畴

本通知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并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等载体发布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的表面发布的广告,利用地铁设施、轻轨设施、地下通道以及在汽车站、火车站、公交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户外广告监管职责

我省户外广告监管采用省工商局、州(市)工商局、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基层市场监管所四级监管体系。各单位应明确自身管理职责,有效开展户外广告监管工作。

(一)省工商局监管职责

负责拟订全省户外广告监管的政策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户外广告监管执法,指挥查处各地户外广告严重违法行为,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户外广告监管。

(二)州、市工商局监管职责

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户外广告监管活动,指导建立完善户外广告监管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指挥查处或直接查处辖区户外广告严重违法行为,协调州、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户外广告监管。

(三)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监管职责

负责辖区户外广告监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完善辖区户外广告监管工作制度,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协调县(市、区)级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本辖区户外广告监管。

(四)基层市场监管所监管职责

负责辖区户外广告监管工作,按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的要求,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对辖区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委托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协调县(市、区)级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加强本辖区户外广告监管。

五、户外广告管辖权

户外广告案件原则上由广告发布地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管辖异地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移交其所在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并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等载体发布的广告,由广告发布载体所在地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利用地铁设施、轻轨设施、地下通道以及在汽车站、火车站、公交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由广告设置地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利用地铁、火车、公交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利用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等发布的具有跨区域特点的户外广告,由公共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的所有人(登记人)所在地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各地在户外广告监管中,对户外广告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应报请上一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

六、户外广告重点监管内容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影响恶劣、公众反映强烈、危害人民群众人生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户外广告的监管力度,特别是:

(一)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户外广告;

(二)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身体健康的食品、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虚假违法户外广告;

(三)含有欺骗误导消费者内容、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金融投资、招商、收藏品等虚假违法户外广告;

(四)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虚假违法户外广告;

(五)损害我省旅游市场形象的虚假违法户外广告;

(六)设置于城乡结合部的虚假违法户外广告;

(七)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虚假违法户外广告。

七、强化户外广告行政指导和事前防范

(一)主动搭建咨询服务平台,加强户外广告日常审查指导和咨询服务。大力指导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发布审核、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自觉开展广告内容审查工作。

(二)加强与有关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业务沟通和交流。进一步强化对广告内容的导向性、合法性、真实性管理,综合运用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建议等方式,建立主体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谈制、追究责任建议制,实现对违规倾向或轻微违规行为的及时提醒和纠正,强化主体责任,增强自律意识、守法意识。

(三)定期组织广告审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广告企业审查人员法律法规水平。适时组织广告投放大户或者重点行业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广告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和诚实守信意识。

八、建立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立监管数据库。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基层市场监管所对辖区户外广告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发布者、户外广告重点投放企业,应当建立监管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预见性、全面性。

(二)建立户外广告“双随机”监管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户外广告属地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户外广告检查区域与检查人员“双随机”名录库,按照户外广告的设置密度及受众面,合理确定监管检查频率。对车站、码头、机场及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区域发布的户外广告,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三)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要将行政处罚作为户外广告事后监管的常态化手段和着力点,统一执法标准,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惩戒力度,坚持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办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同时,要针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回应社会关切,降低广告违法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

(四)强化信用约束。完善广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加大广告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公示力度,披露提示信息、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公众防范广告陷阱。及时曝光典型违法广告等警示信息,实现对广告市场主体的有效惩戒,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五)建立内外联动监管机制。对内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系统协同、共同推进”原则,切实加强户外广告监管,做到监管职责清晰、监管范围明确、上下协同联动。对外加强与市政、城管、公安、国土、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与执法联动,整合部门资源,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联合惩戒、综合治理。

九、建立户外广告监管风险防控机制

(一)加强监管执法的调度指挥。由于户外广告具有受众人数多、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为加强户外广告风险防控,各地要对重点违法广告案件、同一类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同一举报人反复投诉举报情况,统一办理程序、执法标准和答复口径,规范执法行为。

(二)强化督查考核。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户外广告监管督查,采取专项检查、定期抽查、组织互查等方式,对户外广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通报督查情况,纳入年终考评。对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普遍问题以及户外广告违法新表现、新情形,要及时进行法律法规适用研究,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三)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应急处理机制,对含有不良政治文化倾向,含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社会危害较大、传播范围较广、影响恶劣的户外广告,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停止发布,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依法对广告活动相关主体予以严惩,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对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各地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对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十、建立常态化工作报送制度

加强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常抓不懈,因此,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工作报送制度。各州、市工商局要在每月28日前,向省局广告处上报当月《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工作中发现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