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旅游治安秩序整治的通告

16.06.2017  23:13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治安秩序,维护旅游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昆明市旅游业对外形象,促进旅游市场转型升级,营造祥和、文明、安全、有序的旅游氛围,促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昆明市公安机关将开展全市旅游治安秩序整治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  依法维护旅游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旅游治安秩序治理,加大对各类涉及旅游活动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破坏旅游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  旅游者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文化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三、  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强行拉客、喊客、反复纠缠游客,扰乱公共秩序。

四、  不得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在向游客提供服务过程中诈骗、敲诈勒索游客财物或故意损毁游客财物。

五、  不得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六、  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景区景点或者乘坐旅游交通工具。

七、  不得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故意损毁景区景点公私财物。

八、  不得在旅游活动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九、  严厉打击破坏旅游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报警电话110、0871-65176172。

特此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