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精神,推动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跨越式发展,满足社会康复服务需求,增进人民福祉,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为导向,以扩大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动力,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自主创新、开放合作,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投资,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产业跨越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高效转化,创新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创新驱动形成产业发展优势。产业规模增长明显,布局合理、门类齐备、产品丰富的产业格局基本形成,产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产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更加健全,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改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全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竞争力位居西部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成果转化,丰富产品供给。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以人才为根本、市场为导向、资本为支撑、科技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高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创新能力。将老年人、伤病人护理照料,残疾人生活、教育和就业辅助,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等作为优先发展领域,推动“医工结合”。以“互联网+技术市场”为核心,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促进康复辅助器具科技成果线上线下交易。依托康复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应用的优势单位,运用云计算等新模式来优化服务,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创业孵化和“双创”示范工作。 (省科技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州、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因地制宜发展劳动密集型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显著提升产业发展整体素质和产品附加值,推动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由低端向中高端迈进。大力推进康复辅助器具全产业链整合优化,重点发展研发设计、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和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促进产业要素高效流动和合理配置。推进面向产业集群和中小型企业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优化生产服务系统。重点围绕市场营销和品牌服务,发展现代销售体系,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能力。 (省民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质监局、商务厅、金融办,各州、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三)扩大市场有效供给,培育市场主体,增强服务能力。形成一批高智能、高科技、高品质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积极拓展改善普通人群生活品质的产品。加强传统中医康复技术、方法创新,形成和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疗效确切、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辅助器具。培育一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知名产品。
大力推广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员团队协作,重点推进骨科、眼科、耳科、康复科等医疗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衔接融合,促进康复辅助器具在养老、助残、医疗、健康、教育、通信、交通、文体娱乐等领域广泛应用。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试点。整合利用有关资源,建立全省康复辅助器具产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产品目录和配置指引,促进供需有效衔接。健全主体多元、覆盖城乡、方便可及的配置服务网络。 (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残联,各州、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健全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云南”网站作用,建立康复辅助器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动态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成立有关社会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规范、标准制定、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省残联,各州、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可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民政厅,省残联,省国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六)发挥标准导向作用。加快我省重点产品、管理、服务标准制定,健全康复辅助器具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市场的规范作用。建立标准分类实施和监督机制。培育一批康复辅助器具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争取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纳入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范围。加强康复辅助器具标准国际合作,积极采用适合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国际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 (省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七)完善消费支持措施。有条件的州、市可对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完善康复辅助器具工伤保险保障制度,确定合理支付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支持康复辅助器具消费,继续实施“义肢助残”和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救助项目。 (省财政厅、金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残联,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八)强化企业金融服务。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通过国家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协同发力,按照市场化方式支持符合基金投向的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发展,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适合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金融产品。 (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九)提高与先进地区合作水平,促进制造体系升级。支持本地企业开展创业投资,加强技术、产能、贸易等区域合作,鼓励本土企业建立海外销售网络和服务体系。鼓励境内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研发生产机构,加快产业合作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市场营销、品牌培育等高附加值环节延伸。实施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智能制造工程,开展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示范,促进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全流程、全产业链的综合集成应用,加快增材制造、工业机器人、智能物流等技术装备应用,推动形成基于消费需求动态感知的研发、制造和产业组织方式。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应用,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残联组织,做好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划、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质监、银监、证监、保监、统计、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纳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有关财政以及新兴产业投资支持范围。各级财政可利用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建设,以及具有良好示范效应、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康复辅助器具项目。健全政府采购机制,国产产品能够满足要求的原则上须采购国产产品。将符合条件的高端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范围。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将康复辅助器具有关知识纳入临床医学、生物医学工程有关专业教育,以及医师、护士、特殊教育教师、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范围。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设立康复辅助器具方面的科研工作站。支持企业、院校合作建立实用型人才培养基地,鼓励企业为教师实践、学生实习提供岗位。完善康复辅助器具从业人员职称评定政策。
(四)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健全完善促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研究制定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配置服务管理制度、康复辅助器具与医疗器械管理服务衔接办法。探索建立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分类分级认证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注册登记流程,健全监管服务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五)加强质量管理。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质量管理示范活动,鼓励企业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有关认证,加强质量安全培训,优化质量控制技术。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建立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产品、服务认证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完善服务回访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预警和缺陷产品强制召回、产品伤害监测验证评估等工作,发布产品和服务质量“红黑榜”。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等康复辅助器具使用群体的宣传和引导,形成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的浓厚氛围。
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督促落实,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