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2号)解读材料

16.07.2016  13:05

   2016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执行,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而产生的阶段性社会问题,也是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农村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部分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各方高度关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虽然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护保护机制不健全等薄弱环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意义。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省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云南脱贫攻坚工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度,确保我省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保护、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以促进全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关爱保护和农村工作力度,加快扶贫攻坚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到2020年,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一是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二是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定期走访和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三是明确了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在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教育、心理辅导、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四是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五是提出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措施,支持和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具体要求,力争到2017年每个村、社区有1名关爱留守儿童的志愿者,到2020年每个村、社区有1名社会工作人员。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一是建立强制报告机制,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强制报告的责任。二是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应急处置、强制报告责任人协助调查和处置,以及公安机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情况的要求。三是健全评估帮扶机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在强制报告责任人、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救助帮扶等要求。四是强化监护干预机制,明确了有关部门对监护人采取批评教育、治安处罚、刑事追责、撤销监护资格、依法处理监护侵害等措施的情形。

  健全上述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的四个机制,有利于及时有效保护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

  (五)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通过统筹推动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农民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努力从根本上逐步解决儿童留守问题。一是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帮助农民工解决监护照顾随迁子女面临的住宿、生活照料、教育、医疗等问题。二是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等,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创造便利条件。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纳入各地、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干部综治维稳实绩、妇女儿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考评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有关工作。二是细化实施方案,2016年8月底前,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认真学习借鉴省内外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和保障措施,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确保关爱保护措施因地制宜、切实可行。三是强化精细管理,2016年底基本形成省、州市、县、乡、村五级联动监管网络,实现农村留守儿童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2016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行政区内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家庭组成、监护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四是加强保障能力,各地下大力气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满足不同年龄段的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各县、市、区每年选择不低于5%的城乡社区建设运行“儿童之家”,加快推进关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地、有关部门要配齐配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五是强化激励问责,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落实不力、失职渎职等情况的,要严肃问责、严肃处理。六是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法律讲座、家长学校、道德讲堂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农村法制、禁毒、防艾等方面宣传工作力度,改善有益于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农村社会文化环境;加强正面宣传,及时曝光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反面案例,构建良好舆论环境;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实施意见》的突破性内容

  《实施意见》紧盯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安排和系统性的制度设计,着力补足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建设这两个短板。

  一是强化了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提出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政策措施,对于厘清家庭和政府的责任,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二是依法设计了环环相扣的,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关键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弥补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政策短板。

  三是依次明确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责任,构建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服务体系。《实施意见》既强调了现行有效政策,又有新的措施安排,部门职责任务明确,组织保障措施有力,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操作性较强。

  总体来说,《实施意见》合理配置了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力量和资源。一是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案,动态管理,并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各类关爱服务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加强对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督促检查,确保每一个农村留守儿童都得到关爱服务。四是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等为主要环节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能够及时发现面临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有效处置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事件。通过上述四种措施能够妥善解决和避免出现关爱服务扎堆和关爱保护不足并存的现象,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所有农村留守儿童。

  对《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2016年7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田骁 0871-657160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