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决定

02.10.2016  20:11

调整处罚标准增加按日计罚规定

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决定。

为体现从严保护要求,修改后条例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抚仙湖保护原则中增加了“优先保护”的规定,增加了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量年度调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补充完善了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增加了“经批准的开发项目,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系”的规定。

为适应抚仙湖管理体制改革新情况,保证改革于法有据,修改后条例对管理机构和职责作了修改,明确和强化了玉溪市人民政府抚仙湖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管理的职责,使立法和实际工作相衔接。

在环境治理方面,修改后条例完善了城乡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内容。增加了“预防、控制生态退化,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定;增加了“抚仙湖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量,逐步取消使用塑料大棚、塑料地膜”的规定;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的职责作出规定,并增加了建设项目、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对达标污水进行循环利用和净化处理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解决当前处罚标准过低的问题,修订后条例对处罚标准做了调整,加大处罚力度。例如,原条例规定,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修订后条例规定,此类行为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规定,对拒不改正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可以实行按日计罚,大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云报全媒体记者 杨富东 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