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当“专车”支付2元用一周 涉案3人被拘留

04.03.2017  11:08

    昆明信息港·都市时报 首席记者程浩 通讯员王曦 共享单车落户春城,为市民出行带来了便捷,可有人居然把共享单车变成“专车”。西山公安分局西华派出所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案3人分别进行了行政拘留。

    共享自行车放烧烤店自用

    2月27日晚上7点,西华派出所巡逻防控中队女民警俞艳和4名同事像往常一样走街串巷,开展巡逻防范工作。当巡逻到船房村四社一出租房时,发现一楼整齐地停放着3辆黄色的OFO共享单车。民警敲门进去后,发现车辆没有锁,经询问住户,均称没有骑过。

    后了解得知,3辆共享单车是附近开烧烤店的老板文某(男,28岁,建水人)、仇某(女,27岁,通海人,系文某妻子)、邸某(男,26岁,河南省永城市人,系文某的小工)3人骑来的。晚上7点半,巡逻民警先后找到3人,以调查案情为由,将3人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原来,2月20日这天,仇某通过扫码骑回2辆小黄车,另1辆是文某在烧烤店门前看见没有上锁便推回,还有一辆是文某通过自开密码推回,之后归还1辆自行车,还有3辆共享自行车放在店内供夫妻俩及小工使用。

    不许将共享单车推到私人住所

    3人交代,因共享单车一直未锁,被他们占为己有,只付费2元便使用了1周。

    目前,文某、仇某、邸某3人已构成盗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西华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3人分别处予行政拘留处罚,3辆小黄车已发还OFO公司。

    据西华派出所民警介绍,如果3人占为己有的共享单车价值达到盗窃刑事立案的标准,很可能受到刑法的惩处。因而,将共享单车推到私人住所,不给钱免费使用,当成专车,是相关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

    ★民警提醒

    占有共享单车触犯法律法规

    共享单车给大家带来生活上的便利,也体现个人的素质。请大家爱护共享单车,不要出现随意停放,恶意破坏、占为己有等不文明不道德、甚至占有共享单车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