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在公路上摆摊 可罚款1000元 若还影响畅通 最高罚5000元

28.09.2018  20:14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了8种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性行为,如有违反最高将面临3万元罚款。
  “将村道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填补了村道的管理没有法规依据的空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王长勇介绍,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这为村道的安全和畅通提供了法制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要保持公路服务设施功能齐全、设施完好、清洁卫生、秩序良好,并提供短暂休息、停车、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场所和设施。此外,我省还要求,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路政管理机构对公路服务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了8种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性行为。其中包括: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挖沟引水、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爆破作业;破坏、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害、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其他影响公路畅通或者损害公路的行为等。
  若违反规定,在公路及用地范围有打场晒粮、摆摊设点、挖沟引水等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采石采矿、破坏公路标志、擅自搭建建筑物等禁止性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