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双职工公积金最高可贷款80万

03.12.2015  11:34

  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80万、棚户区改造鼓励“以购代建”、大宗土地项目可分期供地…… 12月2日下午,昆明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亮相,24条“干货”分别从金融、公积金政策、土地、规划、消防、水电气配套等方面提出了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支持刚需购房 公积金最高贷80万

  《意见》前两条就从金融的角度,给市民购房提供优惠。明确了: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金融机构将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同时,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此前单职工为35万元)。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按揭合作的开发企业,保证金比例一律调整为5%。

  “此举旨在支持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对于缓解‘刚需’有一定作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陈伟说。

  针对当前存量房产比重较大的问题,“意见”明确,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以购代建”;因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的,不再建设回迁安置房,按照“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置;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过渡安置的住户,在确保“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安置。

  缓解资金压力 可分期供地分批办证

  《意见》明确,对面积大、地块较多的项目,在供地时可以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属地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在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时,应当科学、有序地提出不同宗地的交地时间,以便国土部门合理确定项目的开工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批办证、分片开发、分期核实。

  土地成交后,城市规划部门可以对地块内净地部分出具规划条件,国土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对宗地内净地部分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足额缴清土地价款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30日内付清不少于50%的成交价款,余款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一年内付清。

  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付完50%首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可以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待土地出让金全额缴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换发正本。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但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条件的项目用地,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可办理开、竣工延期,时限不超过一年。

  在预售方面,政策也有所松动: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地面一层结构工程的形象进度即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七层以上的商品房工程须完成地面三层以上结构工程。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不足不能按时开发建设,《意见》支持企业引入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建设。

  灵活应对市场 允许合理调整项目用途、商住比例、套型

  对于分期建设已开工,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房地产项目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由县(区)政府进行研究,根据所在区域人口规模及周边配套情况,在不突破片区控规总用地、总建筑规模、容积率,满足公建配套等条件的前提下,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根据市场需求,在不突破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套型结构,依法进行设计变更。

  明确政府权责 提供消防、水电气配套优惠

  《意见》明确,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由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委托交易。对已分期实施土地供应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由县(区)人民政府委托交易。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有外挂部分的,须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周期、投资规模、验收主体、接收主体等内容。

  《意见》出台前,已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规划部门须将建设情况向综合执法部门通报,并可先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在消防方面,今年5月1日前取得规划条件,已开工建设的回迁安置房等民生类工程项目和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于2016年4月1日前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可按照原消防规范执行,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执行。

  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电力、自来水、燃气等相关费用按照工程进度比例缴纳,报装时缴纳10%,主体工程封顶断水缴纳50%,项目竣工验收后交房前缴纳40%。

  有条件的国有平台公司要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稳定器”的作用,确保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我市将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严厉查处房地产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原文)

  一、对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二、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按揭合作的开发企业,保证金比例一律调整为5%。

  三、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以购代建”;因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的,不再建设回迁安置房,按照“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 置;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过渡安置的住户,在确保“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安置。

  四、对面积大、地块较多的项目,在供地时可以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属地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在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时,应当科学、有序地提出不同宗地的交地时间,以便国土部门合理确定项目的开工时间。

  五、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由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委托交易。对已分期实施土地供应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仍由县(区)人民政府委托交易。

  六、对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有外挂部分的,须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周期、投资规模、验收主体、接收主体等内容。

  七、土地成交后,城市规划部门可以对地块内净地部分出具规划条件,国土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对宗地内净地部分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足额缴清土地价款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八、为提高土地供应率核减用地指标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清非补缴土地价款、按现状划拨补办出让手续、零星土地整合、因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价款、闲置土地处置后补签合同的项目用地,不再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但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条件的项目用地,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可办理开、竣工延期,时限不超过一年。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地块,因企业资金不足不能按时开发建设,支持企业引入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建设。

  十一、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60日内交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30日内付清不少于50%的成交价款,余款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一年内付清。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付完50%首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可以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待土地出让金全额缴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换发正本。

  十三、对城市更新改造和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面积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批办证、分片开发、分期核实。

  十四、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

  十五、分期建设的已开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由县(区)政府进行研究,根据所在区域人口规模及周边配套情况,在不突破片区控规总用地、总建筑规模、容积率,满足公建配套等条件的前提下,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

  十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根据市场需求,在不突破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套型结构,依法进行设计变更。

  十七、在本意见出台前,已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规划部门须将建设情况向综合执法部门通报,并可先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十八、2015年5月1日前取得规划条件,已开工建设的回迁安置房等民生类工程项目和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于2016年4月1日前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可按照原消防规范执行,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执行。

  十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经规划审批为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为“已完成地面一层结构工程”;经规划审批为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为“已完成地面三层以上结构工程”。

  二十、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电力、自来水、燃气等相关费用按照工程进度比例缴纳,报装时缴纳10%,主体工程封顶断水缴纳50%,项目竣工验收后交房前缴纳40%。

  二十一、有条件的国有平台公司要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稳定器”的作用,确保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十二、各级各部门要做好社会舆论正面引导,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二十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严厉查处房地产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二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记者 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