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积金新规 个人严重失信可暂停办理贷款

04.04.2018  10:12

  昨日,已于2018年3月20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九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

  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或者累计6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发现或已办理提取,经市公积金中心批评教育后,即时全额退回的;

  ●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惩戒措施

  1、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

  2、第一次失信予以警告,第二次失信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

  个人严重失信行为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6个月(含)或者累计12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经市公积金中心批评教育后,两个月内未全额退回的,或拒不承认错误,不退回的;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

  ●为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以购房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退房手续,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定无正当理由的;

  ●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严重失信行为。

  惩戒措施

  (除采取个人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存在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公积金业务办理部门追缴该职工违规提取的公积金,书面通报缴存单位,并暂停办理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存在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暂停办理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存在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还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将严重失信个人向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昆明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更新报送;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执法文书的,申请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单位一般失信行为

  ●经市公积金中心书面督促后,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市公积金中心书面督促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单位未按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一般失信行为。

  惩戒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2、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单位严重失信行为

  ●单位存在过失,配合职工以虚假资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累计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经市公积金中心书面督促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违反规定,不按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启封、缓缴等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经中心书面督促后,仍不纠正的;

  ●拒绝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调查、询问及监督检查的;

  ●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严重失信行为。

  惩戒措施:

  1、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2、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提供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3、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通报。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