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预决算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等要求,强化信息公开监督等,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要求。要求地方结合预决算公开工作,随同预算、调整预算、决算一并公开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债券发行、安排使用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同时,《办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内容。明确并细化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发行信息、存续期及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内容。其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公开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财政、债务、债券以及项目等信息,特别强调发行专项债券应当严格披露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等相关项目信息;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内应当公开债券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债券偿付等的重大事项等。
此外,《办法》还要求各地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定、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责结果等。
《办法》强化监督机制,明确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绩效评价范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履行日常监督职能。
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督促地方落实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要求,稳步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阳光化”,更好地发挥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监督作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
来源:经济日报
财政部印发信息公开办法,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阳光化” -
昆明21:10 03.01.2019 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