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发文加强乡镇(街道)消防监管组织建设

20.01.2015  12:17

  1月14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消防监管组织建设的通知》,着力解决乡镇(街道)没有专门的消防监管力量,应对农村、社区火灾频发和小火亡人突出的问题,构筑覆盖城乡的社会火灾防控体系。 
  一、明确了消防警组组建形式。《通知》要求,各公安派出所整合辖区专职、志愿消防队和乡镇(街道)、村组治安防范小组等各类力量,分城市(县城镇)、建制乡、建制镇组建由公安派出所分管负责人、消防大队管片监督员、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协警及其他公安协警组成的消防警组,并要求在各行政村至少确定1名消防协管员,负责本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消防管理工作。其中,城市(县城镇)公安派出所按辖区列管单位(场所)数量500:1的标准配备消防协警,建制乡、建制镇公安派出所按辖区列管单位(场所)数量200:1的标准配备消防协警;辖区有现役消防队(站)的,公安派出所消防警组主要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辖区没有现役消防队(站)的,消防警组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和火灾扑救工作。
  二、规范了消防警组工作运行。《通知》强调,派出所消防警组工作务必做到“三规范”,规范网上管理,推广应用公安派出所移动消防执法终端,将辖区基础数据、现场检查记录等信息录入移动消防执法终端,形成电子档案。实行基础信息网上建立、查询,统计和现场检查信息网上录入,工作任务网上提示,工作绩效网上核查;规范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民警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以公安消防大队的名义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管理中,以派出所的名义办理消防监督检查和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规范工作档案,消防警组要建立队员花名册、辖区单位(场所)分类列管目录、消防专项整治活动、消防工作例会、绩效管理等工作档案,以及消防责令改正、消防行政处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等执法档案。行政村协管员要建立消防安全重点户、村组门店或作坊、志愿消防队名册及巡查记录、辖区水源和消防器材台账等档案。
  三、强化了消防警组业务能力。《通知》明确,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警组和行政村消防协管员的消防业务培训,对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协警要采取集中培训、跟班学习、联合检查办案等方式进行培训,使其尽快获得相关的消防执法岗位资格证。对消防工作能力强的民警、消防协警予以相应的表扬、奖励,对经多次培训仍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专职消防协警,予以调换或者辞退。
  四、加强了消防警组工作保障。《通知》特别指出,落实经费保障。要求各地按照《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执行消防协警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医疗及抚恤标准,并结合实际,对行政村消防协管员提供工作补贴及通讯补贴等费用;落实办公保障。要求各地按照“有执勤条件、有办公条件、有装备器材”的标准,落实消防警组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和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为消防警组、行政村消防协管员配备移动消防执法终端并保障通信资费;落实工作奖惩。省厅将把基层消防监管组织建设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派出所等级评定重要内容,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派出所消防警组建设是全省派出所消防工作的内在深化和探索创新,《通知》提出在全省派出所派驻专职消防协警,整合当地专职消防队员等力量设立消防警组,能有效缓解派出所警力、警务、责任不匹配的问题,有利于派出所充分履行法定消防职责,逐步实现基层消防监管组织全覆盖,监管作用发挥好,不断强化乡镇(街道)、行政村消防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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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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