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文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

11.09.2017  17:02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宣部、文化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围绕中央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总体部署,加强党对公共文化机构领导,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要求,以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为重点领域,推动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落实法人自主权,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方案明确,到2020年底,全国市(地)级以上规模较大、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方权责更加明晰,运转更加顺畅,活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的获得感明显提升。

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五方面:

一是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理事会是公共文化机构的决策机构,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公共文化机构、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构成,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的理事要占多数。公共文化机构管理层负责执行理事会决策,管理层由公共文化机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二是明确相关方职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举办单位,负责对公共文化机构和理事会建设进行监督指导、绩效考核。理事会负责本单位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和监督职责。管理层按照理事会决议自主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

三是制定机构章程。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中国科协会同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单位制定本系统公共文化机构章程范本。各公共文化机构依照章程范本,结合实际起草本单位章程,章程草案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是规范管理运行。公共文化机构的举办单位指导组建理事会和管理层,按章程规定对理事会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对理事会及理事进行监督和评价。理事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依法依章程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对举办单位负责。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公共文化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套建立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五是加强党的建设。举办单位要加强对公共文化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配备方式。凡涉及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作出决定前,应征得党组织同意。

实施方案提出四方面配套措施:

一是落实人事管理自主权。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公共文化机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可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数额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制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和竞聘上岗办法,自行组织人员聘用和竞聘上岗工作,并按程序报备。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按照职称评审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二是扩大收入分配自主权。公共文化机构要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符合规定的公共文化机构在确保公益目标、做强主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等前提下,可以开展优惠文化服务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在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前提下,给予公共文化机构一定资金统筹配置权。

三是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参与。完善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相关政策,鼓励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按章程规定进入理事会。通过荣誉激励、评价考核等,充分调动理事履职积极性。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的监督作用。

四是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建立反映公众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有公众参与的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公共文化机构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激发文化创造活力。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工作步骤:

——试点阶段(2017年—2018年)。国家和省(区、市)文化、文物、科协等主管部门,分别从省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中选择1至2家,探索形成一批符合本系统、本地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模式。有条件和积极性的市(地),也可结合实际进行试点。

——深入实施阶段(2019年—2020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总结试点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深入实施方案,由点及面,推动在市(地)级以上规模较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具备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