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 首先要体现“公”字

14.08.2015  11:19

    虽已立秋,但天气热火气大,人和人之间的一点点不快,都容易酿成更大的摩擦。这不,只因为公交车过站时没有靠站,这下惹怒了正着急乘车的乘客,恰巧回程时这名乘客又遇到该辆公交车,认为“狭路相逢”,乘客冲上车将司机打伤了,公交车司机将乘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决,乘客赔偿被打公交车司机相关损失2408.8元。

    这件事说起来,首先是公交车司机的不对。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逢站必停是职责所在,更何况有乘客等在公交车。你猛踩一脚油门呼啸而过,是对乘客的抛弃,更是对公共交通服务伦理的亵渎——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公交服务是惠及全体市民的事业,上关乎国家公共服务、企业效益,下关乎个人出行便利,影响社会和谐、民众生活。作为公交司机,必须有“我为人人”的服务意识和行动,才能做好公交工作,才能提升整个公交系统的服务质量。但是这位司机的做法,显然不够妥当。

    只不过,公交司机虽然有错在先,但是乘客却更有错在后——“狭路相逢”报以老拳,虽然情有可原却法理难容。毕竟,我们这是个法治社会,不能动辄武力相向。面对公交司机的“抛弃”,乘客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予以投诉,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但是也许是天热火气大,这位乘客对公交司机动粗,结果就是被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被判赔偿被打公交车司机相关损失。

    于这位乘客而言,为他人的过错而最终导致了自己的犯错,何苦呢?遇事要冷静,这是醒世恒言里最朴素的劝诫,我们相信该乘客会汲取教训,碰到类似情况,会采取投诉等更合理方式来解决。但于公交司机而言,我们好像没看到他有对自己错误的认知。这一点,需要公交系统引起重视。

    所谓公交,首先要体现一个大大的“”字——公交车是一个城市居民主要的出行工具之一,被称为“百姓之车”。无论政府还是公交公司还是司机个人,都必须着眼于这个“”字,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严管严教、竭诚服务。特别在一线的司乘人员,更要有服务大众的意识,要适应各类人群,满足不同人的需求——观察细一点,脾气小一点,度量大一点。只要能做足这些,何患乘客有怒?何患民众有怨?(作者张兮兮)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