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全面推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关口前移

18.06.2015  17:3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落实《云南省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推进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工作。我省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关口前移实施方案》,对在全省范围内的献血者及其亲属,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用血费用可以在医疗机构直接进行报销,其费用由用血医院先行垫付,再由当地血站向用血医院支付其垫付的费用,用血者也可直接到当地血站进行报销。此措施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用血报销标准明确献全血和其他成份用血的按每个单位210元进行报销;献机采血小板用血者按每个单位840元报销;献Rh阴性血液用血者按每个单位1560元报销。

      用血者报销需要提交以下凭证:一是献血者本人需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无偿献血证。代办者须出示代办者本人及献血者有效身份证原件;二是献血者亲属需出具献血者有效身份证原件、无偿献血证、用血者有效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含户口册、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具以上证明之一的签署亲属关系声明)。代办者须出示代办者本人及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此项措施的实施极大方便了献血者用血报销,对无偿献血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促进全省无偿献血事业的持续发展。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卫生厅 发布人:5300000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