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在全省率先实施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

30.12.2015  11:46

本报讯(通讯员 徐健 赵博) 云南省认真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围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地震巨灾风险分散机制。2015年8月7日,大理州在全省率先实施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10月30日保山市昌宁5.1级地震波及大理州永平县,地震巨灾保险签订3个月内实现首笔农房地震保险赔付,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地震巨灾保险破冰。

云南是我国地震最多、震灾最重的省份之一,全省防震减灾形势极为严峻。而大理州境内有红河断裂带、程海断裂带等多条著名大断裂带,金沙江-红河断裂体系贯穿全州,全州有10个县(市)处于八度以上高烈度区。由于地震灾害的突发性、损失程度的严重性,财政补助及捐赠仅仅只能解决灾民的临时吃住等生存问题,远远无法满足灾后重建的需求,绝大部分损失都由灾民个人承担,人民群众因灾返贫的情况普遍存在。

大理州敢于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通过多次到省政府、省民政厅、省保监局、省金融办汇报,并派出以州政府金融办、州民政局为主的人员同云南省诚泰保险公司咨询、讨论保险方案,制定倒推时间表,商定保险赔付的各种细节,最终促使云南省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落户大理。

云南省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方案》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先行先试为原则,将地震灾害受损最严重、与群众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农房和生命作为重点保障对象,充分利用保险机制参与“灾前预防、资金筹集、灾害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完善云南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为大理州82.43万户农房和356.92万城乡居民提供了每年最高5亿元的地震巨灾保险保障。

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按照“统保统赔、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大理州民政局统一办理投保和索赔事宜,保险公司以州为单位进行统保统赔。全年保费为3215万元(省级财政60%、州县级财政40%)。保险启动赔付震级为里氏5.0级至7.0级以上,赔付资金从2800万元到42000万元之间,赔付资金用于民房恢复重建统规统建点及统规自建点基础设施建设不高于30%,兑付民房恢复重建户不低于70%(其中:80%用于民房重建户,20%用于民房修复户)。另外,因地震造成大理州居民死亡(失踪)的,经确定后每人赔偿最高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8月7日,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由云南诚泰保险公司和大理州人民政府完成第一笔签单,正式落地实施。8月20日,云南省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启动仪式在昆明举行,大理州人民政府与诚泰保险、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大地财险和中华联合等5家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了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合同。

今年10月30日,保山市昌宁县发生5 .1级地震,地震波及到了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承保区域中的永平县,造成该县民房直接经济损失4400余万元。地震发生后,诚泰保险公司、省州地震、民政部门以及地震保险共保办第一时间赶赴灾区现场查勘,第一时间完成理赔服务工作,第一时间支付赔款到账。11月18日,总计 753 .76万元的地震保险赔款一次性全额转入大理州民政局指定赔款账户,待恢复重建规划批复后将及时拨付给永平县。根据初步测算,每户重建户将比原来多增加1—3万元的重建资金,修复户增加1000—3000元的修复资金,充分体现了政策性地震保险的作用,突出投了保险比没投保险的优越性。

目前,大理州正认真落实中央和云南省提出的“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的精神,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为今后云南省全面推广农房地震保险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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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构建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大理州农房地震保险以政府灾害救助体系为基础,以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以商业保险为有益补充,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立足全面保障民生。在3年的试点期限内,为大理州所辖12县(市)82.43万户农村房屋及356.92万大理州居民提供风险保障。为体现民生关怀,试点期间由省、州、县三级政府财政全额承担保费。二是有效提高保障水平。方案对试点地区发生5级及以上地震造成的农村房屋的直接损失、恢复重建费用以及居民死亡救助提供了有效保险保障。农村房屋保险赔偿限额(指数保险)从2800万元到42000万元不等,使保险赔款在不同震级分档下起到灾害救助补充作用。居民保险赔偿限额(地震灾害救助保险)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10万元,累计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年。三是完善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组建地震保险共同体提供保险服务,强化抗风险能力和保险服务能力;引入再保险机制,进一步分散巨灾风险;按照当年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地震风险准备金,逐步积累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四是放大政策叠加效应。通过政府“有形之手”为市场“无形之手”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凸显保险“灾前预防—灾害补偿—促进灾后重建”的重要功能作用,使受灾群众在国家财政救济基础上获得额外的保险保障。

为加强赔付资金管理和兑付,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足额兑付,进一步明确赔付对象、赔付标准、赔付程序、赔付工作职责,大理州民政局编制下发《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资金兑付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规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