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统计局 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经济运行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08.07.2015  18:40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统计局,全省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促进全省建筑业经济运行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确保全年建筑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计法学习宣传,提高依法统计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为国家法定数据统计对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主动联合当地住建部门,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采取举办业务培训班、实地指导企业等形式和方法,共同作好统计法有关内容学习宣传工作。全省各级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认清《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赋予的责任,依法统计、依法报送有关数据,真实反映本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水平。全省各级住建、统计部门要主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统计工作中的释疑解惑工作,共同提高依法报送的意识。

二、认真清理统计数据库,做好企业统计入库工作。 全省各级住建部门要主动配合统计部门,共同核对已入库企业数量和符合入库的企业名单,共同做好统计数据库清理工作。要积极督促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属地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加入统计数据库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入库要求,及时、准确、便捷地做好企业入库工作,不得因企业资质等级低、规模小、产值少而拒绝企业入库。有关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属地住建部门和统计部门,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资料,及时做好入库工作。

三、严格审核统计数据,确保数据报送质量。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影响和决定着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判断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把建筑业统计数据报送工作作为促进本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来认识,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来坚持;企业负责人要对企业上报的有关数据严格审核把关,克服数据报送的随意性;企业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克服报与不报一个样,少报与多报一个样的模糊认识,做到不瞒报、不漏报,确保数据填写真实;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上报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报送质量。

四、建立数据上报情况通报及统计数据互通制度。可控范围内的情况通报和数据共享是经济新常态下促进部门工作联动的有力基础。全省各级住建、统计部门要视情建立符合双方需求的互通制度。住建部门要及时督促所属企业及时报送有关数据,认真做好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工作,及时会同统计部门,对两种统计口径(在地行业统计和“一套表”统计)结果进行互通、对比、分析;统计部门要及时将建筑施工企业数据报送情况和当期数据审核结果通报给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解答属地建筑企业提出的有关统计方面的问题;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主动配合住建部门或统计部门做好对企业有关数据的核实核查工作。

五、建立三级两部门联动督查制度。针对以上提出的促进全省建筑业经济运行平稳健康发展措施,住建与统计两部门应建立省、州(市)、县(区、市)三级两部门联动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统计局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