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06.10.2014  18:31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食药监管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有关单位,中药生产企业以及科研单位:

为表彰在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进一步弘扬“大医精诚”精神,推动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特色优势,满足城乡居民中医药服务需求。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表彰一批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卫生系统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推荐,中药产业系统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食药监管局负责组织推荐。现将有关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科研等单位。

2.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卫生系统、中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科研等单位在职中医药工作者。

(二)表彰名额

1.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集体不超过50个,先进个人不超过78名。其中: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不超过38个,先进个人不超过68名〔各州、市卫生系统可在《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评选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云卫发电〔2013〕26号)已报送推荐对象基础上进行推荐〕;全省中药产业先进集体不超过12个,先进个人不超过        10名。

2.实行差额推荐,各单位在分配的推荐名额范围内进行推荐,具体推荐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2、3。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及中药产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推进中医药发展中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作出突出贡献。

3.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活动中成绩突出。

4.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政;单位职工整体素质高,战斗力强,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取得了突出的社会经济效益。

5.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6.中药、天然药企业年生产总值达到4亿元以上。经营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亿以上。

(二)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品德高尚,乐于奉献。热爱中医药事业,在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热心为基层群众服务。

3.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本职岗位上勤奋敬业,善于钻研,工作业绩突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5. 药企先进工作者应为云南中药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并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卫生部门、食药监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2.全省中医药工作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报经全省中医药工作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全省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推荐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有关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边远艰苦地区。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州市级及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在中药产业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者,可按中药科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待。

2.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推荐的典型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让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都平等参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推荐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同级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被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社、安全生产、食药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

四、材料报送要求

1.全省卫生系统推荐材料请于10月15日前将材料报原省卫生厅中医处,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在《推荐审批表》中贴1寸彩色免冠近照。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2.全省中药产业推荐材料请于10月15日前将材料报省食药监管局药品注册处。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中药企业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附件7)、《中药企业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8),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在《推荐审批表》中贴1寸彩色免冠近照。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六、组织领导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原省卫生厅中医处和省食药监管局药品注册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食药监管局负责本地区的推荐和审核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本地区评选表彰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分别归口报原省卫生厅中医处、省食药监管局药品注册处。

原省卫生厅中医处联系人:张旭芳  叶宏

电      话:0871—67195136

传      真:0871—67195137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地      址:昆明市国贸路85号

邮      编:650200

 

省食药监管局药品注册处联系人:张洁

电      话:0871—68571806

传      真:0871—6857180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地      址:昆明市高新开发区科发路616号

邮      编:650106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与监督处联系人:张丽阳

电      话:0871-63630514

传      真:0871-6363051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      址:昆明市如安街56号

邮      编:650031

 

附件:

1.全省中医药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2.云南省卫生系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3. 云南省中药产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4.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doc

5.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doc

6.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doc

7.中药企业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doc

8.中药企业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doc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卫生厅  代章)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6日



发布部门: 中医处